深府【2008】86号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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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如累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3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的结算,应当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并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有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可自行审查结算文件后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无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应当委托深圳市造价咨询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由发包人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结算价与报建时合同价相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规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十一条 审计机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向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审计或者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第八十二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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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八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监察、审计机关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和审计,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张榜公布或者向干部职工大会报告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重大招标投标事项应当经过集体决策。 第八十六条 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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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

第八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积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对于需要改革创新的,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由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策需要变通处理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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