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6号(联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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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

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委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分局,农委、农业局、农办: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设施农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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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作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试验区,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加快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是统筹城乡的必然要求。

但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方式巧立名目,借用设施农业的名义,兴建现代农庄等永久性建筑物为农业生产以外的经营性项目服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现象。

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使之真正能为农业生产服务,各地国土资源、农业管理部门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使之产生规模化、集聚化的效应,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圈占滥用农用地行为的产生。

二、结合实际,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内容要求

按照《通知》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关于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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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耕地减少考核。

(二)关于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通过两种方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手续。主城区除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外的区,由经营者按规定标准向市国土房管局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平衡;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其他区县,由经营者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所在区县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各地农业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设施农用地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合理确定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中的办公用房用地须根据从业人员的情况从严控制。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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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区内有经营多个种类的,附属设施用地按其经营的最主要种类核定用地面积,不得变相叠加用地面积。

(三)对农业设施用地的相关要求

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不得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重庆市“四山”管制范围内的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内修建农业设施。

(四)核定规模化种植、养殖的最小规模

凡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须达到附表2、3确定的最小规模。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按种植的类别和面积核定;以规模化养殖的最小规模年产量或年出栏量核定。

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申办要求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区县农业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区县政府进行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须具备以下要件:设施建设方案、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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