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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含水层、煤层露头线,主要断层线。

②水文地质孔、观测孔、井、泉的地面标高,孔(井、泉)口标高和地下水位(压)标高。

③河、渠、山塘、水库、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观测站的位臵、地面标高和同期水面标高。

④矿井井口位臵、开拓范围和公路、铁路交通干线。 ⑤地下水等水位(压)线和地下水流向。

⑥可采煤层底板下隔水层等厚线(当受开采影响的主含水层在可采煤层底板下时)。

⑦井下涌水、突水点位臵及涌水量。 (6)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趋势的图件。各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相关因素绘制下列几种关系曲线图:

①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关系曲线图。 ②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③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补给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 ④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7)矿井排水系统图比例尺1:2000~1:10000。

测量标准

一、控制系统:(建设单位)

1、由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测量控制系统,精度符合《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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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测量规程》规定要求。

2、近井点和井口高程基点的测量

(1)近井点和高程点应埋设在便于保存、保护和不受环境影响的地点。

(2)每一个井口的近井点个数不少于三个,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不应超过3个。

(3)近井点与高程基点可以共用。

(4)由外委的单位完成的地面控制系统,成果提交后要有验收报告,矿地测科进行复验。

3、联系测量

(1)井上与井下必须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井上、井下联系测量应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限时采用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3)联系测量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完成。 二、井下基本控制导线(施工单位)

以下测量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单位地测科进行复核、检查、建立相应的台账。

1、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井下导线点分永久点和临时点。永久点应设在矿井主要巷道中的碹顶上或巷道顶底板的稳定岩石中,一般每隔300-500m设臵一组,每组至少应有三个相邻点;临时点可设在顶板岩石或牢固的棚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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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测点应统一编号,并将编号明显地记在点的附近。

基本控制导线一般应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线应随巷道掘进30-100m延长一次。在延长导线之前,必须对上次所测量的最后一个水平角按相应的测角精度进行检查,两次观测水平角的不符值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7″导线 15″导线 30″导线 20″ 40″ 80″ 基本控制导线的边长小于15m时,两次观测水平角的不符值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上列限差的1.5倍。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继续向后检查,直至符合后,方可由此向前延长导线,为避免用错测点,边长也应检查。

2、坚持对透、贯通、开口、放线变更、停掘线等测量工作,执行通知单制度。

3、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无标定错误。

(1)由生产设计部门下发的巷道开工通知单,应提前3天发送到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上的几何要素进行闭合验算,对曲线巷道应计算标定要素和进行实地标定,并交施工单位掌握。地测部门未接到施工开工通知单、施工图,测量部门不得标定中腰线。

(2)重要巷道开口应建立巷道开口标定计算台账并绘制设计图,在台账中内容全面,工程情况明确,并有计算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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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者的签字和计算日期。

(3)巷道开口通知单以及停头、复工、停采等施工通知单,应提前3天向采区及施工队组发放并由负责人签字。

(4)巷道开口时,必须对作为起算数据的上一级导线(点)进行检测,两次观测水平角的差值依导线的等级5″级导线≤15″,7″级导线≤20″,15″级导线≤40″,30″级导线≤60″。

(5)新开口的巷道中线可用经纬仪标定,掘进到4-8m时应检查或重新标定中腰线,对于开拓巷道或综采面巷道中线的延设每一组不得偏离2′,准备巷道不能偏离4′。

(6)水平大巷标定必须使用激光指向仪,严禁使用工程线标定腰线点。

4、贯通工程。

(1)两井贯通和一井内3000m以上贯通测量工程必须编制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和误差预计,由矿地测科牵头组织实施。报煤业公司审批,贯通结束后要有总结,并进行精度分析。

(2)测绘贯通测量导线设计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2000。

(3) 贯通工程两工作面间的距离在岩巷中20~30m,煤巷中30~40m,机掘中50~100m,突出煤层煤巷掘进60m,一般贯通前两天,地测部门应以贯通报警的形式书面报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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