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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生产厂家 规格 安装位置 安装队组 最大承受压力 投入使用时间 关闭实验时间 备注 记录人: 审核:

(15)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台账(水仓容积、水泵能力、管路规格)

矿 井 排 水 量 台 账

采 区 涌 水 量 (m3/h) 年 度 1月 制表: 审核: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平均 单位: 煤矿 采区 台账16 42

(16)井下超前探测(钻探、物探等)基础台账。

(17)其它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要保持整洁,文字清晰美观,不得随意涂改,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电子版及纸质版要长期保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

2、技术要求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防治水措施。

(2)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程结束后有验收、总结报告。

(3)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和“探掘分离”管理规定。

(4)坚持“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并有相关探测资料和记录。实行牌板管理制度。

(5)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掘进工作面钻探验证时,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臵1个孔;探水钻设计孔深为80米,允许掘进距为50米,超前距为30米。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已进行钻探验证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1个钻探验证孔(两顺槽对打验证孔,平距不得大于10米)。

(6)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设计可不进行孔口管设计。 (7)警戒线以内探放水工程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94条有关规定。

(8)探放水工程设计应有单孔设计,设计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并将探放水钻孔参数及时如实填绘在相关图纸上。

(9)对矿井内的采空区及其周边的废弃煤窑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标明;对相邻生产煤矿旧巷道积水区和开采范围必须清楚,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煤矿主管部门。

(10)对采掘工作面上覆采空区和相邻同层采空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在采、掘之前进行探放,及时下达停止采、掘通知书和允许采、掘通知书。

(11)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并有书面排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制定整改措施。

(12)工业广场防洪排涝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255、256条规定,必须制定防灌措施。

(13)每半年对井田范围内井上下的所有水文钻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14)防隔水煤(岩)柱留设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3、各项防治水工程均满足设计要求

(1)井上下防治(探)水工程质量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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