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中央财经大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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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要受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所制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主要包括地域范围和人的范围。因此,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就有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之分。 (1)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

(2)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5.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其基本内容包括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拥有征税权。 6.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不同国家的财权利益,因而不同的国家就会要求扩大对其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大多数国家在选择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往往会侧重维护其中的某一种税收管辖权。通常在选择 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侧重维护其中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而发达国家则非常强调居民管辖权,常常要求扩大其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限制别国(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施范围。所以在选择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侧重维护其中的居民管辖权,通常对发达国家较为有利。

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 2. A 3. B 4. B 5. B 6. 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DE 2. AE 3. CD 4. ADE 5. A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2.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3.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不仅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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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法亦称“豁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5.免税法方式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 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6.免税法方式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 所得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7.税收抵免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四、简答题 1. 国际双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双重征税。狭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不仅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 2. 国际双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所造成的。 3. 一个跨国纳税人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不向外国(非居住国)政府纳税,就不能取得在外国从事营业或经济活动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在外国取得收入或所得,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承认哪种税收管辖权优先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并通过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征税,居住国政府也可以对之征税。但是,来源国政府可以先于居住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就予以课税,而后,在这笔所得汇回其国内时,居住国政府方可对之课税,并采取措施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4.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在于:第一,优先是有限制的,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优先征税,但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常设机构征税,而并不是对一切非居民的所得都从源征税;第二,优先不能完全排斥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在来源国优先征税后,仍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因此,对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国可以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就予以课税,而后,在这笔所得汇回其国内时,居住国方可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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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并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5. 从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来看,凡是属于对商品流转额征税的税种,由于其明显的地域性,各国政府只能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商品流转额征税,而不能对本国人在境外发生的商品交易额征税。因此,各国政府对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征税权属清楚,并不会产生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

6. 从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来看,凡是属于对具体财产征税的税种,由于其明显的地域性,各国政府只能对存在于本国境内的具体财产征税,而不能对本国人存在境外的具体财产征税。因此,各国政府对纳税人的具体财产征税利益归属清楚,并不会产生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

五、计算题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 (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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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税收抵免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 2. B 3. D 4. D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E 2. ABCE

三、名词解释题

1.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它是一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其基本特征在于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则不能直接冲抵居住国应纳所得税款。

2.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它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只能按此限额抵免。

3.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将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将跨国纳税人来自所有外国的所得,当作一个整体实行统一对待,因而跨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差额税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相互抵冲。

4.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5.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某些专项所得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以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

6.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只能部分地、间接地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7.也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虚税实扣”,其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它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是一种独特的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措施。

8.差额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实际缴纳的税额与按外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视同已纳外国税款而予以的抵免。 

9.定率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享受的减免税或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享受的差额税款,也视同已经缴纳,但只允许其按一固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抵免。这一固定税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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