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及警衔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及警衔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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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调整问题,共欠账30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公务员调资: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29日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但是,从1997年7月1日公务员调资至1999年7月1日公务员再次调资之间,在职警察和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均未按照'警衔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的规定执行,欠账24个月。 第二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至1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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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从64元至123元提高到84元至161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没有按照公务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间执行,欠账3个月。 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按规定调整。 第三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15级至1级,从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增资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84元至161元提高到98元至189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四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月增资额不足80元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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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98元至189元提高到108元至211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五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3】64号文件,从2003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08元至211元提高到113元至228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六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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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13元至228元提高到155元至313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 第七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涨幅最高达103.1%--179.3%)。 离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月27日《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在职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55元至313元调整到560元至2250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又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再次欠账3个月。 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仍均未调整。 该文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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