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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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 型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用电负荷(kW) 3.0 3.0 4.0 电度表规格(A) 5(20) 5(20) 10(40) 10(40) 四 类 4.0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部 位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 设 置 数 量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处

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 标 志

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8.2 盲 道

8.2.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道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

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应\;

反面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