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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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

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

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

所宜选择持续型以 LED 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

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 90min。

4.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

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 A

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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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C 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

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D 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

通枢纽,20000m2 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

择 C 类或 D 类系统。

4.0.7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

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

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 C 类或 D 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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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

中电源。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

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5.1.2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选择

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1.3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

急照明标志灯;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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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5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

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 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

入时间不应大于 5s。

5.1.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

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

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

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

入应急工作状态。

5.1.8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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