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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明晰化,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引发我国税收观念的根本变化。为实现这一点,应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中确定纳税人宪法层面上的权利,同时制订和颁布《中国纳税人权利章程》在微观层面上详细规定出我国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当然,更重要的是使纳税人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4)硬化税收制度的实施机制,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彻底清除纳税人妄图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同时我们也要树立依法纳税的典型,发挥其示范作用。

(5)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将使得纳税人会提出对各项涉税及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的要求、会提高对政府部门提供的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由此要求政府机关必须转变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如定期向公众公布财政预算,详细报告收入情况、开支原则、支出范围以及税款使用项目和这些项目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等,以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所享受到的各项权益凸显出来,让纳税人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利益关系。

(6)税收宣传是促使税收观念转变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宣传中应注意纠正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时间集中等问题,而且也要注重宣传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过去我们曾在税收宣传中过于强调纳税是一种义务,现在在讲纳税是一种义务的同时,更要说明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也获得的种种权利和利益。只有这样,广大民众才会逐步接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赋税”思想的精髓。

5.试述税收正式制度安排的构成。

税收正式制度安排一般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的,它具体包括税收基本法、税种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政府预算制度、税收管理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在重视税收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并加紧完善和健全税收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略以观念和习惯等形式存在的税收非正式制度安排。事实上,非正式税收制度安排也是整个税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政府和纳税人行为的选择、税收秩序的形成、税收关系的调整乃至整个税收制度的运行,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第3章 税收原则

1.分别评价亚当·斯密、瓦格纳和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是最早明确、系统地阐述税收原则的经济学家,他从纳税人的立场出发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它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的需要,从而成为当时各国税收制度的典范,为税收实践的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这也奠定了其税收原则理论在税收学说史中的地位。然而从总体上看,斯密的税收原则仅仅是一套单纯的财政准则,而不是完整的税收原则体系,因为其中没有涉及税收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斯密的税收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济自由发展和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不干预或尽可能少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这就决定了斯密的税收原则只能是消极的理财原则,不需要有政府作用于经济运行的国民经济原则。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集前人税收原则理论之大成。从总体上看,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一套多中心的原则体系,它较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更全面,也更为具体,对各国税收制度的设计以及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瓦格纳以社会政策和财政政策为中心的税收原则体系,反映了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社会矛盾激化的基本状况。瓦格纳突出强调社会正义原则以及税收在矫正分配不公中的作用,是具有相当积极意义的。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时期后,政府的职能不再仅仅是管理社会安定和国防,还要执行社会政策,因而政府必须有充裕的收入,税收要充分满足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于是瓦格纳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此外,瓦格纳明确将国民经济作为税收的一个原则,从而说明

了税源和税种的选择都要以保护税本为前提,这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原则,与其提出并被广泛接受的现代财政职能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者在思想上体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而且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也较好地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与以前相比较,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相当大的变化,经济大危机清楚地表明市场的自发调节已不能维持经济的顺利运转,因而政府的作用和财政的职能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展,税收也成为实现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工具。与之相适应,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不仅体现了取得财政收入和矫正财富分配的要求,而且体现了调节经济运行的要求。

2.税收的财政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税收的财政原则要求税收既要充裕,又要富有弹性。税收的财政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税收获得的财政收入能够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为取得充裕的税收收入,在进行税收制度设计时,政府要选择税基宽广、税源充沛、收入确实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与此同时,税率也应适当,并严格税收征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减免。充裕原则也并不意味着税收收入越多越好,我们应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标准,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角度来评判税收收入的规模。税收有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增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支出需要或者说满足长期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配置效率的要求。

3.应如何理解税收中性与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税收中性原则是基于税收会带来超额负担这一论断而提出来的,它要求税收除了使人民缴纳税款以外,最好不要再承担其它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里,税收应尽可能地保持中性,不干扰市场的正常调节,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税收中性原则的含义又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引申,已不仅仅是指尽量避免经济活动主体因纳税而遭受额外负担,而且已经扩展到使税收对各种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在某些场合下,政府征税能够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带来效率的提高,这一意义上的税收经济效率就不是保持传统意义上的税收“中性”所能达到的了。

作为一个原则,税收中性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给予肯定的,但在具体运用时,不可将它绝对化。税收中性不完全等于税收的经济效率。从内涵上看税收中性原则仅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一个方面,两者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税收中性和税收非中性是实现税收经济效率的并行不悖的两种途径。

4.税收超额负担是如何产生的?请结合图示阐述。

税收超额负担指的是政府征税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部分,具体可以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净损失来衡量。一种税之所以会产生超额负担,根本原因就在于替代效应。由于替代效应所产生的效用损失无法用税收及其收益来弥补,因而构成税收的超额负担。

在图中,横轴表示商品的数量,纵轴表示商品的价格,产品的需求曲线D和供给曲线S相交于点A,决定了政府征税前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0和Q0,税前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分别为P0AP和P0AO。现假定政府对生产者征收税率为t的从价税,产品的供给曲

线就会由原来的S向左上方移动至S,它与供给曲线D相交决定了税后供求均衡点为B,新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l+t)P0和Q1。政府征税使得消费者剩余由P0AP变为(l+t)PoBP,消费者剩余减少了(l+t)P0BAP0,其中(l+t)P0BCP0为政府的税收收入,CBA为消费者剩余净损失。由于税后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为(l-t)P0,政府征税使得生产者剩余由P0AO变为(l-t)P0DO,减少了(l-t)P0DAP0,其中(l-t)P0DCP0为政府的税收收入,CAD为生产者剩余净损失。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净损失总和为ABD(即图中的

阴影部分),也就是政府征税所带来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超额负担

5.试比较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作为税收公平衡量标准各自的优劣。 受益原则从理论上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它在实践中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受益原则的有效实现,要求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致,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政府财政支出所带来的实际利益由谁获得、获得多少,在当前技术条件下,还难以准确进行测度。这无疑使得按照受益原则来分配税收负担,很难大规模地付诸实施。也就是说,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同消费性的限制。此外,受益原则也无法解释政府的转移性支出。这些都决定了税收负担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在总体上是行不通的,这也意味着按受益原则征税,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虽然受益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但这并不排除其在特定场合的运用。

在支付能力原则下,税收负担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完全不同于受益原则。在解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时,支付能力原则没有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仅仅只是从税收自身来孤立地考虑问题。由于没有与政府财政支出有机地联系起来,所以支付能力原则在理论上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尽管如此,但支付能力原则却较好地解决了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再分配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也较受益原则更具可操作性,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

6.在现实税收制度中应如何贯彻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般受益原则。在严格的受益原则下,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应当与他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一致。由于每个人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偏好不同,因而也就没有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税收规范;第二,特定受益原则。要实行受益原则,就必须知道每个纳税人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受益的多少,但真正做到这一点,只限于某些特定的场合。特定受益原则要求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特定使用者,课税或收取费用;第三,间接替代征收原则。直接衡量纳税人从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多少利益,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以在许多场合下,人们都以间接替代的方式来实现受益原则。如政府修建公路,但对公路的使用直接进行征税较为困难,于是就可以采用征收汽油税、汽车税和其它汽车产品税,以此作为对公路使用的间接替代征收。

第4章 税收负担的分配及其调整

1.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因素主要有:(1)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根本性因素。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税源也就越充足,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也就越强。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范围和水平也就越高;为了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需要筹集的资金也就越多,税收作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其规模相应地也就越大,因而税收负担水平也就越高。(2)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直接影响到税基的大小和税收收入的结构,并进而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中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较高,那么整个经济的税收负担能力自然会低许多;如果第二、三产业所占的比重较高,则整个经济的税收负担能力就会相对提高。GDP的构成GDP的构成指的是可税GDP和不可税GDP各自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它也会对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较大。如果在一个国家的GDP中,不可税GDP所占的比重比较大,那么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就越低,反之则越高。(3)政府职能范围。需求的角度看,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此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效率的高低,也影响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越高,也就意味着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成本降低,消费者消费一定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即税收)也就相对较低。(4)税收制度。税种的多少,关系到税收覆盖面的大小,税种设置得越多,税收的覆盖范围越广,因而取得税收收入的能力也就越强,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宏观税收负担也就越重。现实中的税收制度选择何种税作为主体税种,也会对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产生影响。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与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相比较,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会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力度越大,那么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也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5)税收征管因素。税收征管,直接决定着最终入库的税收数额,因此它也是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重要因素。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效率越高,宏观税负水平也越高。

2.试述税收负担分配的基本依据。

税收负担的分配,具体是通过现实中的税收制度来实现的。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税收负担公平分配的依据,一直就存在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两种不同的主张。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都各具优势和不足,它们都不能单独地解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有赖于受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的配合使用,现实中的税收制度应当是受益税和支付能力税的立体结合。

3.你是如何认识税收筹划的?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地达到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具有非违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的,它是在对税法进行认真分析和比较后,对纳税进行的一种最优化选择。非违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这也是区别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等行为的关键。但税收筹划的非违法性,并不意味着它也完全符合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筹划性指的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以取得一定的利益作为活动目标的。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利益,不仅限于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直接减少,也包括通过应纳税款延期缴纳而相当于取得无息贷款进而解决了暂时性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在有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目的,甚至还包括通过增加应纳税款的方式来取得自身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税式支出概念的确定有什么意义?对税式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税式支出指的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对某些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给予的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优惠待遇而形成的以放弃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进行的财政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