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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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中心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督促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职工监督】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用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可制定失信单位清单,并依法依规报送至政府、行业及金融等信用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联合惩戒。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符合公示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责令开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相关规定加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责令汇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办法调整】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及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