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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邯国税发?2005?68号

邯郸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 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5】5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市税收工作实际做如下安排部署,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局须严格依据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和“从事临时经营”三类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请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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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国税发【2005】55号)中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2、对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凡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或月定额在600元以上(含600元)的,须按要求建立复式帐;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高新区、邯郸县、武安市、峰峰矿区、涉县、永年县和磁县局所辖月定额在500—600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余单位所辖月定额在450-600元之间的个体工商户,须按要求建立简易帐。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建帐范围,相关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式帐、简易帐由市局统一印制。

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全部由《个体定额管理软件》核定定额,切实规范定期定额管理。

3、对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局须严格依据省局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纳税人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管理、巡查巡管、征管档案等各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做到免征不免管。

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应按季申报,但由于目前我市征管信息系统设置此类纳税人申报期为半年,因此2005年3季度相关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各局暂不录入系统,在2006年1月的征期中统一录入征管信息系统。2005年底前,各县(市)、区局须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将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

4、对于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其的税收管理,摸清底数,并实行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落实代开普通发票及有关管理制度。

5、各县(市)、区局须根据省局个体税收分类管理意见中关于加强个体税收的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的七项管理工作。

二、我市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安排 (一)6月30日前,试点单位推行阶段。

丛台区、邯山区、邯郸县、峰峰矿区、涉县、鸡泽县和临漳县局为试点推行单位,在此期间试点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

(二)7月1日—7月15日,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阶段。

试点单位在此期间进一步深入推行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应建帐个体工商户的建帐率在50%以上,同时各试点单位认真总结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及推行建帐建制工作经验,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制度,并将相关工作总结和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工作制度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三)7月16日—9月15日,全面推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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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在试点单位成功推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切实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在全市全面推广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制度。

(四)9月16日—9月30日,市局检查验收阶段。

市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局落实省、市局相关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县(市)、区局个体税收分类管理落实情况,相关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情况;

2、各县(市)、区局依据省、市局相关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落实措施和考核制度情况;

3、抽查不低于15%的个体工商户,检查各县(市)、区局对个体工商户加强七项管理的执行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其它应落实而未落实的情况。 三、个体税收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是在全省执行增值税起征点后,个体税收征管所面临新矛盾和新问题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是落实征管基础建设年的组成部分,也是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体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各县(市)、区局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是进一步夯实我市征管基础、切实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