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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明确规定:“在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责任:A、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B、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发生的事情爱莫能助。后梁先生夫妇投诉到旅游质监所,双方为此都陈述了理由,乙方并提出了赔偿珠宝损失和退还全部团费的要求。

问题焦点:

1、旅行社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旅游合同,而且对于旅游合同的条款都逐项审定,对于梁先生提出的订约时接待小姐说的情形予以否认,认为双方的旅游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愿的表现,至于梁先生不能参加旅游是他自己的问题,责任当然要自己承担。旅行社这边已经考虑到实际情况没有要求梁先生支付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只是扣除了违约金的款项,对梁先生已经算是宽容和理解了,对于梁太太的购物被骗,应该是梁太太自己的过错所致,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而梁先生夫妇只是感到虽然旅游合同双方确实签订了,但是有点不公平,无端被扣团费,而且旅行社好像对游客旅游结束后就不管了,服务太差了,要求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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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2、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查明事实后认定旅行社扣除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返还梁先生违约金700元;由于梁太太的购物行为是在正常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所以对于梁太太购买到假货的事件,旅行社有义务替代梁太太向西双版纳的购物场所交涉,退还梁太太的购物款或提出索赔。

案例五:团队未行先提费,风险负担要公平

基本案情:

投诉一:家住沈阳的张先生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称他参加了由灿烂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双飞五日游,当时讲明团费是1200元,但是当距离旅游团出发的前两天,旅行社通知每位团员由于石油价格上涨,所以团费每人增收200元,否则旅游团无法发团,旅游者不愿意承担此笔费用,最后原订的旅游活动被迫取消,虽然团费被退回了,但是张先生感到很气愤,想让旅行社给与一定赔偿,最后投诉到质监所。

投诉二:李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五日游,团费定为每人1280元,李女士感到很便宜,所以缴费参加了该旅游团,当李女士已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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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旅游作好了准备时,旅行社突然通知她,要她再补交团费300元,当她问理由时,旅行社的人员说,由于民航总局下发文件,通知要整顿票务市场秩序,要求各航空公司严禁对飞机票乱打折,所以各航空公司的飞机票价都上浮了20%—30%,导致旅游路线价格全面提升,旅行社没办法只好加收费用,请李女士谅解。

投诉三:2001年9月黄某参加某铁道旅行社组织的成都—重庆—三峡—武汉十五日游,其中由北京去成都需要坐火车,计划十月二日出行,当黄某已经按约定时间到达出发地点的时候,随团的导游却告知他须另缴纳100元,问其原因,被告之火车票价因十一黄金周火车票价全面上浮,所以团费价格上涨,黄某因为这次旅游已经做好了各方面准备,而且眼看火车就要开了,就违心地交了钱跟团出发了,等旅游结束黄某对是否应该交这100元钱产生了怀疑,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问题焦点:

在旅行社的组团费用中,当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旅行社常以不是自身原因为理由,增长旅游团费价格,一旦团费上涨,旅游者经常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很多旅游者为此丧失已经准备好的旅游活动,即便违背意愿交费,也使游客心里很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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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了旅游活动的乐趣。如何区分在旅行社增长团费中哪些是合理正当的,哪些是对旅游者过分的要求,如何加以区分对旅游者十分重要。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案例六:孩子一时贪玩 旅行社引来麻烦

基本案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的孩子都会有一些压岁钱、零花钱,对于一些家庭环境比较好的夫妻来说,对孩子的溺爱非常严重,孩子平常花钱也非常宽松。天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一天下午接待了一个姓李的青年,通过交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去海南三亚旅游的意向,旅游接待小姐详细叙述了此次三亚豪华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李某非常高兴,同意参加旅游。第二天这个姓李的青年带来一个提包,从里面拿出了5000元钱,交纳了团费,由于李某长得非常成熟、言谈举止也很老练,所以接待小姐看到这么容易就谈成一笔买卖非常高兴,无意中眼光扫到李某填写的个人简单资料时,当看到年龄一栏中填写的是17岁时,接待小姐有些心里没底,便向经理作了汇报。经理了解情况后和李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和其父母通电话,但是其父母此时都在外地做生意,电话是李某的奶奶接的,李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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