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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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及其缴纳。分期支付时,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经催告后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满2年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可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金给付。除外责任: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被保险人自杀(2年内自杀不赔付,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不赔付退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交足2年的退还现金价值);战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限制,30日内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超过2年的不能解除。中止满2年。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

(五)保险业及其管理 1.保险组织

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组织和公司保险组织。

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持续盈利、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净资产不低于2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2亿。

保险公司设立采取许可主义。保监会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被撤销或破产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 2.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分业经营原则。财产和人身分业经营。 专营原则。

偿付能力保障:责任准备金;保证金(20%);保险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自留保险费(属于负债,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承保责任的限制(对一次保险事故的最大责任不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再保险的强制。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时差性和不确定性。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

经营禁止行为。欺骗、隐瞒、阻碍、诱导、回扣、编造、挪用、截留、侵占、泄露等。 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种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和追偿代理人;总代理人、营业代理人、特别代理人、独立代理人、专门代理人和保险再代理人。

人寿保险实行单一保险代理人制,即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 我国不允许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4.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八、企业破产

(一)破产法概论 1.破产与破产法

2.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我国合伙企业也可以申请破产,但合伙人对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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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

职权主义和申请主义,我国采取申请主义。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撤回申请需在法人受理前。 2.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申请,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法院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异议,法院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对裁定不服,10日内上诉。

法院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受理时同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自法院受理起2个月内通知合同对方是否履行。未通知或对方催告30日未答复视为解除。对方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拒绝视为解除。

法院受理后个别清偿行为无效。不得实施有害债权行为。 重整期间,暂停担保权的行使。担保物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担保权人可申请恢复行使。 破产受理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其他民诉程序:解除财产保全、中止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已经进行的不再转移)。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概述 2.管理人的选任

我国规定由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 3.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与监督 (四)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概述 又称为“破产财产”。包括破产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和回收:要求出资人缴足出资;追回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清偿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而取回质物、留置物。

2.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破产受理前1年内的不合理行为可以撤销,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期间为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

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3.取回权

基于物权返还请求权,向管理人行使。

出卖人取回权:异地买卖中,货物还在途中,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未支付全部价款。 4.破产抵销权

只要求均在破产受理前形成,不要求种类相同。由债权人向管理人单方行使。 (五)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概念和范围 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

附条件的债权一同申报,在分配时看条件是否成就。

以下也可以申报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连带债权和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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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请求权;重整计划中尚未清偿的。

无须申报的债权:职工工资补偿金等、社保费用。 2.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申报期限,不少于30日超过3个月,自破产受理公告之日起。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

向管理人书面申报。管理人形式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确认。有异议的向受理法院起诉。

(六)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概述

设主席一人,法院指定。

债权尚未确定的不具有表决权。

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无表决权。 职工、工会代表无表决权。

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首次在申报期满15日内召开。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提议;1/4以上债权总额的债权人提议。

债权人认为决议违法,可以15日内申请法院撤销。 3.债权人委员会

不是必设,不超过9人。 (七)破产重整与和解 1.破产重整

向法院申请,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重整人。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经营。管理人也可直接管理和经营或聘用债务人的管理人员。

自动冻结。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禁止分配投资收益;董监高禁止对外转让股权。

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法院裁定后6个月提交。按照债务类别分组表决。各组内2/3以上债权通过,该组通过。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通过。

最终由法院批准计划,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管理人是计划执行人。 2.破产和解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人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法院仅做形式审查。过半表决权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2/3以上。

最终由法院裁定认可。

和解协议中免除的债务不再清偿,但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终止和解协议。 (八)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由法院以裁定作出。 2.破产别除权

适用于破产宣告前形成的担保物权,但保证债权除外。 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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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清偿、破产费用优先、比例清偿。 4.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分配方式:一次分配与数次分配;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货币分配与非货币分配。

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社会保险、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董监高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破产程序的终结

原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全体债权人同意;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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