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证券交易概述 交易限制: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25%且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证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持有、受赠股票;审计、评估、法律意见服务人员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股票;接受上市公司委托进行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董监高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禁止在买入或卖出6个月内再次卖出或买入。

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一般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禁止部分短线交易,及对董监高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的短线交易的限制,该短线交易收入归公司所有。

2.证券上市

2.1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上市条件: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占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为10%以上);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上市条件:期限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2.2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暂停,俗称“停牌”。

股票停牌条件: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不具备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连续亏损。

债券停牌条件: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上市条件;不按核准用途使用;不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近两年连续亏损。

上市终止,俗称“摘牌”。

摘牌通常包括自动终止(债券到期)、法定事由(停牌期满仍不能消除停牌原因)。 对暂停和终止决定不服,可以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3.持续信息公开

公开内容: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4.证券欺诈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4.1内幕交易

知情人包括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控股子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可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管理人员、保荐审计评估等服务人员。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其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建议他人买卖、泄漏信息。否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4.2操纵市场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或联合操纵价格。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影响交易价格和数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影响交易价格和数量。 其他散布谣言、安定操作等手段操纵价格。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赔偿。 4.3虚假陈述

行为人被行政机关、证监机构或司法机关判定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及可提起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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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后,行政处罚被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止诉讼。行政处罚被撤销,终止诉讼。 4.4欺诈客户

违背客户委托、挪用客户资金、擅自买卖、诱使买卖获取佣金。 4.5其他禁止的行为

帐外交易、违规资金入市、挪用公款买卖。 (四)上市公司收购 1.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方式。

在市场上持有5%时,应在3日内向证监机构、证交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以后每增减5%要在2日内报告和公告。

2.要约收购

即公开收购,在公开市场外,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收购股份的要约。 分类: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全部收购和部分收购;现金收购和易券收购。

收购要约具有公开性、公平性、期限性(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时不受限制)、排他性。

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则应进行要约收购。 目标公司董事会需进行调查并对收购提出意见,不得处置公司资产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不得撤销。

收购要约不得变更,除非出现竞争性要约或变更有利于目标股东。 预受是初步表示接受要约,不构成承诺。预受可随时撤回。

竞争要约不得晚于初始要约届满前15日,否则初始要约期限延长。 预受数量超过预定数量,应按照同等比例收购。 收购期限届满,目标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同等条件出售给收购人。 3.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股份达到30%的,必须转为要约收购,但经证监机构免除的除外。 达成协议后3日内公告。公告之后才能履行。 管理层收购,必须满足诸多条件。 控股股东对收购人有合理调查义务。

过渡期需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和稳定。 4.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

强制收购,收购完成后其他还持有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收购人以同等条件强制收购。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的股份,但在统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收购完成后15日内公告。

(五)证券交易所及其交易规则 1.证券交易所概述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我国均属此类。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场内交易负有担保责任。 设立和解散,由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证监会批准。 2.会员

必须是证券公司。

会员权利:参加会员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权和表决权、席位使用权、积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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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监督权、席位转让权。

3.组织机构及其任职人员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一次。理事人数不足、1/3以上会员请求、理事会认为必要应召开临时大会。2/3出席有效,决议经出席的过半数通过,10内上报证监会备案。

理事会。7-13人组成,非会员理事不少于1/3不多于1/2。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2/3出席有效,决议经出席的2/3通过,2日内报证监会备案。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3人,均由证监会任免,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中层干部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报证监会批准。

监察委员会。任期3年。主席由理事长兼任。 专门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有禁止违法违纪未满5年的限制。 4.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场内交易规则。

场内交易基本程序:开户(包括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委托、执行委托、交易、清算、交割、过户(无记名证券无需过户)。

5.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及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及时报告证监会。

实时监控、信息披露监督和限制交易。限制交易报证监会备案。 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 制定有关规则和管理规章。 回避。

对交易结果的处理。 违规处罚。

(六)证券公司及其业务 1.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不同于公司法的有: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净资产不低于2亿;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不同业务有不同注册资本要求。

风险控制制度。

重大变更报证监会批准。 2.证券公司的业务

业务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其他证券业务。

业务规则:业务风险隔离制度;证券自营规则;自主经营的权利;客户资金的管理(单独立户管理);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办理委托事宜要求;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的责任;资料的保存不少于20年;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审计与评估。

3.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

违反风险控制指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董监高未能勤勉尽责;证券公司违法经营。 (七)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注明“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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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样。

证监会审批。

业务:存管证券;证券资料的提供;必要的业务保证措施;原始凭证的保存不少于20年;结算风险基金;证券帐户管理;结算原则;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其用途(不得被强制执行)。

2.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前三类从业人员要求2年以上证券行业经验。

(八)证券监督管理 1.证券市场管理概述

分为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 2.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证监会执法权限与措施: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询、查阅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权。

义务:明示身份且不得少于2人;忠于职守与保守秘密;兼职禁止。 公开制度:规章规则的公开、处罚结果的公开。 信息共享与相互配合。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3.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四、商事信托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基本理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信托需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但受托人不享有所有权中的受益权。 信托目的主要有私益目的、公益目的以及非以人类为受益对象的特殊目的,相应分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和目的信托。

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三方法律关系。受托人不能为受益人,但可为若干受益人之一。英美法中有宣言信托,即委托人宣布自己是受托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为受益人;推定信托,及因不法行为或偶然事件取得他人财产,取得人为受托人。

2.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

代理、行纪、赠与、监护、遗嘱、遗产管理、公司(信托一般只对受益人征收所得税)。 3.信托的分类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前两者都是私益信托。

法定信托与意定信托。 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除非明确保留撤销权,否则为不可撤销信托。 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后者也称为遗嘱信托,只可能是他益信托。

强制执行信托与非强制执行信托。区别为受益人是否可以提起强制执行诉讼。 可执行信托与待执行信托。区别为委托人是否明确了执行措施。 (二)信托的历史发展与现代继受 1.信托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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