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事业概论》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考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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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五是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三)档案行政许可的实施 1.档案行政许可实施原则。 2.档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申请与受理。 第二,审查。 第三,决定。 第四,送达。

(四)档案行政许可的监督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二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人的监督。

四、档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处罚权分三种: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罚款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管辖

1.原则上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2.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辖。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5.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行政处罚的程序

主要包括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1.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因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限度为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故罚款不适用于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档案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骤:

第一,立案。

第二,调查取证。 第三,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告知理由并告知权利。 第五,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第六,正式裁决。

第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八,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3.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档案行政处罚的执行 1.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档案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档案执法主体保证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一是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二是严格实行罚款收支两条线,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2.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第一,自动履行。 第二,强制执行。

第三节档案行政救济

一、档案行政救济的概念

档案行政救济即档案事务方面的救济,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经申诉或提起诉讼,由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档案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被

侵害的权益加以补救的过程。档案行政救济具有行政救济的一般特点:

第一,行政救济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档案行政复议 (一)档案行政复议的概念

档案行政复议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决定违法或不适当、影响或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二)档案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档案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有五种情形。

(三)档案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由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步骤构成。

三、档案行政诉讼

(一)档案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原则

档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具有原被告恒 定性、诉讼客体(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等特征。

档案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