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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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3)三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5%。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不同查验比例,最低抽查批次不少于1次;

3.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产品风险等级、出口季节和产品输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对每家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的具体比例和报检批。对未获得注册登记资格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受理其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但需实施批批查验。

4. 对不实施出口环节抽查验证的出口报检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管理体系或制度审查、生产过程检查即日常监管、以往出口环节抽查验证情况,以及企业自检自控情况,进行合格评价,确定是否予以放行。

5. 我国与输入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竹木草制品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或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警示通报的,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分类企业监督管理

1.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理措施执行情况;

2)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3)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 4)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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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2.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类别对其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一、二类企业每年至少1次,三类企业每年至少2次。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7)。

3.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4.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1)自检自控和检疫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 2)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抽查验证查验,连续2次不合格;

4)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降低,达不到所属类别要求; 5)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6)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7)厂检员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所属企业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5.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类别升级。

6.应企业申请,可以对企业的分类级别进行升级考核评定,但原则上只能逐类升级。

(六)风险管理措施调整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产品风险变化,适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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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分析开展回顾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修订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应根据修订后的风险分析报告,指导注册登记企业及时修订自检自控方案,确保对产品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七)通报、退运调查

对于出口竹木草制品被输入国/地区通报、退运或产品质量问题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立即启动调查机制,查明产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经查实,因注册登记企业原因造成被输入国/地区通报或产品质量问题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相应企业的监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回顾性审查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对本辖区上年度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报送竹木草制品协作组。协作组在每年2月1日前汇总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质量分析报告,结合国外通报、风险预警及其它质量安全信息对本程序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实施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所需的改进措施,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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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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