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简化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综合采用企业体系评审、生产过程检查和出口抽查等官方验证结果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以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分析和分级。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所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三、职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分类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指南。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风险分析,对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和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四、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要求

— 4 —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竹木草制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二)注册登记受理与考核

1. 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 5 —

5)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7)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9)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2.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 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表2)。

4. 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4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实施日常监管。

(三)注册登记管理

1.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6 —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2)厂检员发生变化;

2.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4年有效期; 2)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3)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3. 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停产一年以上的; 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4. 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5)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6)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7)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8)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五、分级分类管理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