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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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认证机构处理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批准、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6)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正确宣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要求。 8.2.2申请评审

对符合8.1.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4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8.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3注册

8.3.1认证机构决定受理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应为其申请注册号,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认证合同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8.3.2注册管理

(1)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号。注册号编码规则为:认证委托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6位)+年份(2位)+认证委托人的流水号码(5位)。

(2)注册号是认证委托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与其认证状态无关。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注册号前,认证机构不得对其实施检查。

(3)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均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在认证证书上注明。

(4)认证委托人的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个认证选项,并在同一认证机构注册,不同的产品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认证选项和在不同认证机构注册,但认证委托人位于不同国家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应分开注册。 8.3.3注册信息的公开及保密

(1)认证委托人应书面承诺,同意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并公开以下数据: a)注册号。

b)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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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数量(选项2)。 d)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 e)生产场所与农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f)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2)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向除监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漏公开信息之外的其

它注册信息。

8.4现场检查准备

8.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8.4.2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和(或)处理过程及场所等。 (3)检查组组长和组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适用时)、追溯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8.4.3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操作性规范文件、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8.4.4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1)对于5.1.1和5.1.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所有的注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和(或)处理场所。

(2)对于5.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5.1.3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应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进行抽样检查。

(3)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8.4.5现场检查时间的安排

(1)作物

a)初次检查应在产品的收获期进行,当包括收获后农产品处理过程时,也应同时实施检查。 b)当无法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时,可选择其他时间进行,但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c)现场检查在收获前进行时,认证机构应安排后续检查或由认证委托人通过传真、图片等方式提交符合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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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现场检查在收获后进行时,认证委托人应保留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符合性证据以便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进行验证。

e)认证委托人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2)畜禽、水产、蜜蜂

实施初次检查时,畜禽、水产、蜜蜂产品应处于养殖状态。 8.5现场审核/检查

8.5.1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注册生产场所和/或处理场所按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进行通知检查。

8.5.2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a)认证机构应首先对认证委托人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覆盖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是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的重要依据。

b)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应包含首次会议、文件评审、记录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沟通),还应将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通知检查

a)检查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初次认证、认证要求变更或证书持有人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申请认证产品涵盖多个模块时,应按照本部分d)条款对模块进行分类和随机抽样,每个类别的样本数也应不少于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有多场所的注册成员应有更大的抽样概率,这类成员被抽查时应覆盖其所有生产场所。

b)对列入抽查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应在48小时内告知。

c)下列情况下,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增加抽样比例: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未满足申请认证级别控制点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没有全部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或)产品处理1和2级控制点要求、客户投诉、内部与外部的审核/检查结果不一致、注册成员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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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抽样时应考虑样本的不同规模、类别和大小,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如:舍内养殖的畜禽、 户外养殖的畜禽、露天作物、保护地栽培的作物、多年生作物、淡水养殖(水产) 、海水养殖(水产)、蜜蜂等。

(3)产品处理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a)外部检查时,产品处理场所检查的数量应不少于认证委托人产品处理场所总数的平方根,在农场中进行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也应计算在内。

b)如存在产品集中处理场所,则现场检查时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2级控制点按1级控制点检查和计算,抽样数量也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处理检查表实施(即不少于总数的平方根)。 8.5.3 初次认证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是否符合要求。证书中不能包括尚未收获的作物,注册前已经收获/屠宰/加工的产品不能被认证。 8.5.4 现场检查持续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生产规模、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现场检查时间,以确保检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通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的现场检查不少于3小时,只有一种或少数作物、工人较少且没有产品处理的单个场所检查时间也不应少于3个小时。 8.5.5药物残留限量抽样检查

(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

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则应按照认证机构制定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2)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进行风险

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必要的产品检测,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检测项目。

8.5.6符合性判定要求

(1) 应用“是”,“否”,“不适用”来表示控制点的符合性与适用性。

(2)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1级、2级和3级控制点)都应审核/检查。对于检查表的符合性一栏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应全部进行检查和评述,当出现控制点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时,应回答为“是”并标明合理的理由。

(3)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以确保后续过程可以对审核发现进行追踪,检查证据应包括检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细节。无论是外部审核/检查,还是内部审核/检查,所有符合的、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所有不符合的和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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