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14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4.2.2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再如,对蜜蜂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蜜蜂两个标准进行检查。

图1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使用示例

4.3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应使用最新版本。 5认证选项

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法律主体的组成形式按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

5.1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通过认证后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证书持有人。选项1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5.1.1单一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仅拥有一个生产区域。 5.1.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1.3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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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2选项2 -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由2个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6认证级别及要求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与良

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符合程度选择相应的认证级别。 6.1一级认证要求

6.1.1应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2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6.1.2 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2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2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2二级认证要求

6.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6.2.2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1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1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3适用的控制点

6.3.1适用的控制点由认证范围决定。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各个独立场所和产品都满足认证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计算应考虑适用于每个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6.3.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在一个检查表中计算整体运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生产场所。

6.3.3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应对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分别计算符合性水平(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认证要求)。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7认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 7.1产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应符合1.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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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场所范围

注册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和处理场所。 7.3生产范围

7.3.1生产范围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的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猎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

7.3.2收获与处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

判定生产范围中是否包括收获及收获后产品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是否包括产品收获

a)认证委托人收获时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标准中与收获相关的所有控制点都应检

查,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收获;

b)认证委托人在收获前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改变,且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过程时,则标准中与收获有关的控制点可不检查,认证证书范围也不包含收获。

c)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时,应与买方签订合同,以确保买方购买认证的所有农产品,并在收获前取得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应按标准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并同时负责收获后产品处理。

d)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尚未确定产品买方,则认证委托人应书面声明一旦确定产品买方应按7.3.2c)中的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应告知其收获安全间隔期。

(2)是否包括收获后产品处理

a)认证委托人无产品处理,则认证申请时应说明,且认证证书中标明不包括产品处理。 b)认证委托人收获后产品处理期间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产品处理。生产范围不包括收获时,也不应包括产品处理。

c)在收获期间,当产品在田间进行最终包装和处理时,《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不适用;当产品存在室内储存过程且仍属于认证委托人所有时,需符合《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

d)同一产品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在同一产品处理单元进行操作时,认证委托人应申请“平行生产和/或平行所有权”。

e)认证委托人可将申请认证的产品在其他的农场内进行产品处理,提供产品处理场所的农场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证书生产范围应包括产品处理,同时应满足:产品处理时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产品处理场所的产品能够追溯和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可自行对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也可承认其它认证机构的检查结果。 7.3.3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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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委托人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生产”,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认证委托人除生产认证产品外,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所有权”,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成员存在上述情况的,则该组织也应视同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

(2)同一生产管理单元内不能存在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处理单元中可以存在平行所有权,也可存在平行生产。

(3)认证委托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始终完全隔离,并建立涵盖所有产品和具体生产管理单元(包括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的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部分成员未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可不按平行生产进行认 证。 8认证程序 8.1认证申请

8.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负法律责任,已取得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处理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4)认证委托人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种植/养殖的操作规程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适用时),并在初次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5)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目录》内。

(6)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

(7)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8.1.2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3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处理、储藏的基本情况。

(3)认证委托人良好农业规范种植/养殖规范性文件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 (4)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 8.2认证受理

8.2.1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的范围及有效期,认证基本程序和要求,认证依据。 (2)认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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