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各机务部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光强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持有进入机场空侧控制区证件的行政管理等其他人员,应当接受空侧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一百四十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应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保障单位均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机坪日常保洁和卫生监督工作。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自行使用的机坪,由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依据协议分工,确定机坪日常保洁及卫生监督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置设置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废物。

运输或临时存放垃圾或废弃物时,应当加以遮盖,不得泄漏或逸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易燃液体必须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它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出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必须先回收再清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内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放烟雾和粉尘。

第一百五十条 机坪内禁止吸烟。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坪上必须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应当定期检查。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坪内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予以

醒目标识。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及消防设备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等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管理规定应当至少包括:

(一)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三)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

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除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外,不得存在固定物体。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不得有移动的物体高出这些限制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条 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