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2007-2006及实施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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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7.3.2.6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7.4 尾矿坝渗流

7.4.1 企业应制定尾矿库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4.2 应按规定对坝体浸润线进行观测,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7.4.3 当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时,应经技术论证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7.5 防震与抗震

7.5.1 企业应制定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低于现行抗震标准的原设计,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7.5.2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7.5.3 震后应进行检查,及时修复被破坏的设施。 7.6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7.6.1 作业环境

7.6.1.1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7.6.1.2 库区内的所有电力线路,应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 7.6.1.3 在库区内陡峭的山坡、坝体、深水区等危险地段,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 7.6.2 职业卫生

7.6.2.1 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控制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7.6.2.2 企业应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测和控制。监测和控制结果应记录存档。

7.6.2.3 企业应建立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保密。 7.6.3 劳动防护用品

7.6.3.1 企业应通过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的评估。 7.6.3.2 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 7.7 变化管理

7.7.1 在实施变化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7.7.2 企业生产工艺变化前,应经评审与批准。 7.7.3 企业应确保变化管理所需的制度和资源。 7.7.4 变化的相关资料应完整移交。 8 检查

8.1 一般要求

8.1.1 企业应制定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所进行的安全检查覆盖所有作业场所、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

8.1.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渠道。

8.1.3 企业应对所有执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类安全检查方法和技巧。 8.1.4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检查的效果进行评审,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 8.1.5 所有安全检查均应记录存档,并可获取。 8.1.6 检查结果应作为安全考评的依据。 8.2 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

8.2.1 企业应对尾矿库实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 8.2.2 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的内容应包括: ——识别并纠正尾矿工不当的行为; ——输送、排放设备、设施的状况; ——尾矿坝有无不良的状况; ——坝体是否有沉降;

——排渗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 ——浸润线的高低;

——排洪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 ——周围地质环境是否变化; ——周边是否有乱采滥挖现象; ——有无外来尾矿影响; ——有无放牧和开垦现象; ——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8.3 防洪安全检查

8.3.1 企业应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防洪安全检查。

8.3.2 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尾矿库水位;

——尾矿库干滩长度、平均坡度和滩顶高程;

——尾矿库在最高洪水时坝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要求;

——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排水隧洞、溢洪道和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8.4 坝体安全检查

8.4.1 企业应按规定对尾矿库坝体进行安全检查。 8.4.2 坝体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外坡坡比; ——位移;

——纵、横向裂缝; ——滑坡;

——浸润线位置;

——排渗设施和渗漏状况; ——坝面保护设施。 8.5 库区安全检查

8.5.1 企业应按规定对尾矿库库区进行安全检查。 8.5.2 库区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周边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和溶洞等情况; ——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

——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 ——放牧和开垦。 8.6 纠正和预防措施

8.6.1 企业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确保对安全标准化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8.6.2 保障制度应明确规定:

——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 ——实施纠正和预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及时反馈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并与员工和相关管理层进行沟通; ——必要时需要对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评审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保存及管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记录的要求。 9 应急管理 9.1 应急准备

9.1.1 认定紧急情况

9.1.1.1 企业应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认定潜在的紧急情况。 9.1.1.2 认定紧急情况时,应特别关注:

——自然灾害导致的溃坝事故,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

——周围环境导致的溃坝事故,如外来尾矿、废水,周围采矿作业,库内采、选尾矿等;

——工艺和设施导致的溃坝事故,如水位超过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坝体深层滑动等。

9.1.2 应急准备管理

9.1.2.1 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应急工作,并根据应急演练中的风险和企业内外部事故、事件的应急经验,及时完善应急准备工作。

9.1.2.2 定期评审与企业应急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如消防、医疗部门。 9.1.2.3 企业应评审可能造成企业紧急情况的外部机构及其影响,如危险货物的供应商及其危险物品的类型、数量、位置的信息等。 9.2 应急计划

9.2.1 企业应针对认定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计划,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及履职方法。 9.2.2 编制应急计划时,应考虑: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 ——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

——企业现有的应急能力和应具备的应急能力; ——专业应急部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等。 9.2.3 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接警与通知; ——指挥与控制; ——警报与紧急公告; ——应急资源; ——通讯;

——事态监测与评估; ——警戒与治安; ——人员疏散; ——医疗与卫生; ——公共关系;

——应急人员安全; ——搜索与援救; ——泄漏物控制; ——现场恢复。

9.2.4 企业应定期评审并更新应急计划,确保有最新的版本。 9.3 应急响应

9.3.1 企业应根据事故或紧急情况确定启动应急计划,并按事先规定的响应级别实施应急响应。 9.3.2 企业应确保足够的应急能力支持。 9.4 应急保障

9.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机构,并规定职责及作用。设立应急控制指挥中心时,应确保其具备必需的能力。

9.4.2 企业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包括: ——医疗救护; ——搜索与救援; ——安全保卫; ——通讯; ——抢修。

9.4.3 企业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配备必要装备,包括: ——通信设备; ——急救用品;

——紧急备用电源、设备及物资; ——摄影设备;

——应急人员的识别标识; ——急救防护用品。

企业应急装备的配置,应考虑外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9.4.4 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识别外部应急资源。对于已识别的、可以利用的外部应急资源,应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协议。 9.5 应急评审与改进 9.5.1 应急评审

9.5.1.1 企业应定期评审和更新应急计划,确保所需的应急能力。 9.5.1.2 评审的依据包括:

——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 ——外部应急经验;

——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9.5.1.3 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应及时发放给有关人员,并对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9.5.1.4 基于安全考虑,应急计划应适度保密。 9.5.2 培训、训练及演习

9.5.2.1 企业应进行应急培训、训练和演习。

9.5.2.2 培训和训练应针对应急队伍和全体员工进行。

9.5.2.3 演习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按计划进行。演习方式包括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和全面演习。

10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10.1 报告

10.1.1 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报告制度,阐明事故、事件定义、报告的内容、时间、方式及响应。

10.1.2 企业应对报告的事故、事件进行登记建档,并定期审查,以确保所有的事故、事件均得

到有效调查和处理。 10.2 调查

10.2.1 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明确事故调查人员的组成,沟通的方式、对象和时间。

10.2.2 调查过程应考虑专业技术需要,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 10.2.3 在形成调查报告之前,应与所涉及的员工进行交流。

10.2.4 调查报告应提出事故、事件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10.2.5 应对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10.3 统计与分析

10.3.1 企业应确定事故、事件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并定期对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发现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10.3.2 事故、事件分析的要点包括: ——事故发生时间规律分析; ——伤亡人员年龄结构分析; ——伤亡人员工作年限分析; ——原因分析; ——伤害率分析; ——事故费用分析;

——安全标准化系统缺陷分析。

10.3.3 对事故进行年度分析,以监测改进,并找出趋势。 10.4 事故、事件回顾

10.4.1 利用安全讲座引发讨论和学习,以吸取教训。 10.4.2 回顾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0.4.3 通过个案研究或展示,促进了解,鼓励讨论。 11 绩效测量与评价 11.1 绩效测量

1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绩效监测和测量制度,监测和测量内容包括: ——安全目标的实现; ——事故、事件; ——措施的执行情况; ——安全管理的依从性;

——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持续改进。

11.1.2 制度应明确测量的方法和频度。

11.1.3 监测结果应与相关人员沟通并保存。 11.2 系统评价 11.2.1 内部评价

11.2.1.1 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系统内部评价制度,内部评价制度内容应包括: ——评价计划的产生与批准; ——评价频率;

——评价范围和标准; ——评价方法;

——人员能力要求; ——评价结果的处理。

11.2.1.2 内部评价应关注以下问题: ——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效力和效率; ——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资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实际安全绩效与期望值的差距;

——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纠正行动的效力和效率; ——企业与相关方的关系。 11.2.1.3 内部评价应文件化。 11.2.2 外部评价

11.2.2.1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效果。

11.2.2.2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的评定,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定。 11.2.2.3 外部评价应明确给出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见附件1、2、3、4,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划分考评职能,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完善评定程序;成立标准化领导和技术指导机构,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支持;分别在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中各选择3家以上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抓紧选择考评机构并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和《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工作。凡是与《规范》和《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推进。 三、请各地5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安全标准化试点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名单(见附件5)和拟从事三级以上(含)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机构名单(见附件6)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能力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