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方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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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后,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和建筑材料,有权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资料,有权对工程存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有权对工程实体质量作全面评价。

4、施工中还要做好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协调工作,确保设计、施工相互配合,保证整体质量效果。

4.1注意设计方案的功能性、可靠些、观感性、经济性、可行性对施工的影响,杜绝设计在施工上不可行问题。

4.2对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注重通过设计弥补、完善。

4.3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设计联络、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现场服务和技术核定、设计变更等。

第三章 施工后质量控制

1、施工后质量控制主要指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两个部分。

2、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主要指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2.1检验批验收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进行验收。检验批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2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3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部分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施工过程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是:

3.1检验批严重缺陷推倒重做,一般缺陷返修、消除缺陷后重新验收。 3.2个别检验批的某些项目、指标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经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3个别项目、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经验算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予以验收。

3.4严重缺陷经加固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3.5通过返修、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对象是单位工程,其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5.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5.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5.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6、不同行业的竣工验收环节不尽相同,其中,建筑、、交通行业竣工验收环节为:

6.1建筑行业竣工验收分验收准备、竣工预验收、正式验收三个环节,其中验收准备由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

6.2行业竣工验收分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个环节,其中法人验收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政府验收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6.3交通行业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环节,其中交工验收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7、各环节验收程序、标准按各行业验收规范执行。 8、验收备案按照各行业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章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1、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凡是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要求,称之为质量不合格;凡是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地期望,称之为缺陷。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

2、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容易造成工程延期、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按照造成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情况大小区分,小于规定值为质量问题,大于规定值为质量事故。不同行业规定值不尽相同。

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3.1规范施工、预防为主。 3.2查明原因、制定方案。 3.3坚持标准、技术合理。 3.4综合治理、不留隐患。 4、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4.1问题、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向监理、建设单位、业主、有关部门报告。

4.2停工与现场保护:监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查看情况,需要停工的,应签发停工令,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3问题、事故调查: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调查,施工单位配合;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建设单位调查,监理、施工单位配合。

4.4问题、事故原因分析:质量问题原因分析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有关专家进行,质量事故分析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施工、监理、建设、业主、质监、安全部门参加。原因分析要依据法律法规、施工闺范、文件、影像资料、数据进行。

4.5制定问题、事故处理技术方案:质量问题处理技术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监理单位审核认可;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监理初核,政府主管部门认可。

4.6质量问题、事故处理:一是责成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技术方案对质量问题、事故进行处理,消除不合格和缺陷;二是对当事人进行责任处罚,其中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提出处理意见,对施工单位及当事人进行处罚;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4.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问题有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质监部门、业主、建设单位进行验收,设计、监理、建设、业主、安全等部门参加。

4.8提交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报告:处理报告由质量问题、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撰写,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其中,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由监理单位撰写,报建设单位和业主,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被委托单位撰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5、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方法有:返修、加固、返工、限制使用、不作处理、报废。

第四部分 公路建设优质工程奖创建与申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整体质量应当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围、科学公正的原则,实施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综合审定。挂牌创建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组织实施,复查评选和综合审定按照年度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优质工程奖”的创建与评审工作,设立“优质工程奖”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创建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优质工程奖”的挂牌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推荐工作。省公路学会、航道协会、港口协会负责相应公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的挂牌创建、复查评选的具体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