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中文完全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中文完全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VTS手册(2008) 附录

.11.6 在船舶安全运输放射性原子能燃料、钚及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中规定的放射性物质。

2.船舶交通服务的一般考虑事项 2.1目标

2.1.1 船舶交通服务的目的是提高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上人命安全,加强海上环境保护和/或改善海上交通对海岸、工地和近海装置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1.2 港口VTS和沿海VTS之间的区别需要加以明确。港口VTS主要是与进出港口的船舶交通有关,而沿海VTS主要是与经过该区域的船舶交通有关。一个VTS可以是这两种形式的组合。这两种形式的VTS提供服务的类型和等级可以是不同的;港口VTS通常提供助航服务和/或交通组织服务,而沿海VTS通常只提供信息服务。

2.1.3 实施VTS益处在于能够对船舶进行识别和监视,对船舶动态做出合适的计划和提供航行信息及帮助。它还可以帮助防止污染和对污染响应进行协调。VTS的有效性取决于通讯的可靠性和连续性以及提供好而明确的信息的能力。预防事故措施的质量取决于系统探测出现危险局面的能力和提供及时的危险报警的能力。

2.1.4 任何VTS的具体目的应根据VTS区域内的特定环境以及本指南和标准3.2中所述的海上交通容量和参数来确定。

2.2 责任和义务

2.2.1 如果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对在某个特定区域建立一个VTS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应在相互之间协议的基础上发展协调的船舶交通服务。当建立协调的VTS时,它应具有统一的程序和运行机制。

2.2.2 缔约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规划和建立VTS时应:

VTS手册(2008) 附录

.1 保证VTS的运行具有法律基础和VTS按照国内和国际法运行; .2 保证制定了VTS的目的;

.3 保证指定了VTS当局并经合法授权;

.4 保证服务区域是划定并公布的VTS区域;如适合,VTS区域可能分成若干分区;

.5 根据VTS的目标来确定提供服务的类型和等级; .6 为岸基和近海设备建立适当的标准;

.7 保证VTS当局配备了为有效实现VTS的目标而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8 保证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和等级以及本决议附件2所列的关于VTS值班员的录取、资格和培训的IMO指南,为VTS当局配备足够的、具有适任资格、经过适当培训并能够执行要求的任务的人员;

.9 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和等级,对VTS值班员建立适当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10 保证可以提供VTS值班员培训;

.11 指导VTS当局根据有关IMO决议运行VTS;

.12 建立关于违反VTS管理要求的政策,并保证该政策符合国家法律。该政策应考虑到技术缺陷的影响,并应适当考虑其所导致的异常情况。

2.2.3 VTS当局在运行VTS时,应: .1 保证符合VTS的目标;

VTS手册(2008) 附录

.2 保证满足由主管机关制定的关于服务等级、值班员资格和设备的标准;

.3 保证按照IMO的相关决议运行VTS;

.4 如适当,保证VTS运行与船舶报告和定线制、航标、引航和港口营运相协调;

.5 如适当,考虑引航员既是VTS用户又是信息的提供者; .6 保证在指定的无线电频率保持连续守听,并在VTS运行时间内可获得所有公布的服务;

.7 保证建立日常和紧急状态下的操作程序;

.8 及时向航海者提供在VTS区域内需要达到的要求和遵循的程序的详细资料。该信息应包括要求或希望参加VTS服务的船舶种类;用于报告的无线电频率;适用区域;提交报告的时间和地理位置;要求的报告格式和内容;负责运行该服务的VTS当局;向参加船舶提供的任何信息、建议或指令;可用的服务类型和等级。这些信息应在适当的航海出版物和“世界VTS指南”*中公布。

2.2.4 按照VTS指令而发生事故的责任是很重要的考虑事项,它只能根据国家法律逐件地予以处理。相应地,VTS当局应考虑因为VTS值班员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而导致航运事故的法律含义。

2.2.5 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遵守船舶交通服务的要求,接到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违反VTS要求通知的缔约国政府应向发出通知的政府提供采取的任何适当行动的详细资料。

2.3 VTS服务

下列关于VTS提供服务的指南应加以考虑:

VTS手册(2008) 附录

2.3.1信息服务是在固定时间或在VTS认为必要或应船舶请求时通过信息广播所提供的服务,可以包括例如位置、识别和其它交通意图的报告;水道状况;天气;危险;或任何其它可能影响船舶通过的因素。

2.3.2助航服务在困难的航行或气象条件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时是非常重要的。该服务通常是在应船舶请求或VTS认为必要时提供。

2.3.3交通组织服务关系到交通的操作性管理和提早制定船舶动态计划以防止出现拥挤和危险局面,尤其是与高的交通密度或可能影响其它交通流量的特殊交通动态有关。该服务还可以包括根据动态优先级别、空间分配、VTS区域内船舶动态强制报告、遵循的航路、遵守的航速限制或VTS当局认为必要的其它适当措施,来建立和运行交通许可制度或VTS航行计划制度或两者的结合。

2.3.4 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指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性的,具体的执行细节,如:操舵角度或主机操纵,要留给船上的船长或引航员来决定。应该注意的是VTS操作不要侵犯船长指挥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

2.3.5 VTS区域可被分成若干分区,但应尽可能少。覆盖区域或分区的界线不应处位于船舶通常要改变航向或操纵,或接近会聚水域、航路会合处或交通交叉口的地方。在覆盖区域或分区内的VTS中心应使用名称识别。界线应标明在适当的航海出版物和“世界VTS指南1”。

1

参见关于IALA/IAPH/IMPA世界VTS指南的MSC586号通函。

2.4通信和报告

2.4.1 VTS当局和参加船舶之间的通信应根据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进行,并应只限于对实现VTS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2。如可能,应使用IMO标准航海通信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