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三)组建网格巡查和执法查处队伍,强化队伍人员力量,并建立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强化专业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园区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扩充监管力量;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制度,在社区工作站或物业管理单位设立一站式备案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网格员日常巡查制度,明确网格化巡查检查要求,明确网格巡查人员移送查处的标准和要求,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巡查工作;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权责清单外的执法事项,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

第七条【开工登记备案】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开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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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备案管理制度: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到所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二)各区(各新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开工备案流程和受理材料清单,并对外公示;

(三)受理开工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予以登记备案。

第八条【网格化巡查】 网格巡查人员应按照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指导文件和其他相关检查要求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一)发现存在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作业活动或小散工程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技术标准或工作指引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等违法建设活动的,或存在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执法查处】 街道办综合执法机构应综合采取执法措施,及时有效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对执法权限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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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二)对零星作业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三)对零星作业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加强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一)在受理备案申请时,应通过向业主播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禁止行为等方式,有效提醒、引导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依托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类园区、有关企业等力量,通过公众媒体宣传,张贴横幅、海报等各类宣传渠道,通过播放视频动画,举办培训班、讲座和安全宣传活动,发放文件、手册等各种宣传方式,普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对辖区内从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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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三)及时通报曝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第三方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登记备案工作。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并按照辖区规定将开工登记备案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二)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处理;

(四)配合街道办、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章 行业督促指导

第十二条【行业督促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或管理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一)发改部门应加强充电桩、光伏发电等本行业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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