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学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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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福利生活待遇有哪些? 答:(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2、起重设备\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

答:(1)斜吊不吊;(2)超载不吊;(3)散装物装的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53、什么叫不安全行为?说出几类不安全行为。

答: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如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无安全装置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未戴安全帽等。 54、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1)工、夹具、刀具不坚固、不牢靠,导致物体飞出;(2)设备有缺陷,防护罩、防护挡板等缺损或被任意拆除;(3)操作现场杂乱,道路不通畅;(4)金属切削飞溅;(5)违章操作等。

55、机械设备的哪些部位应装设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答:在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皮带轮、转动轴、飞轮、砂轮和电锯等危险部分,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对压力机、碾压机、压延机、电刨机、剪板机等压力机械的旋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56、职业病的特点是什么?

答:(1)有明确的病因;(2)导致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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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病率;(4)有一定的临床症状;(5)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6)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57、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奖励的方式主要有:(1)荣誉奖励:如授予称号或者记功、记大功等。(2)物质奖励:颁发集体或个人奖金、奖品。(3)晋级奖励:晋升行政级别、晋升技术职务、晋升技术工人等级、增加工资等。 58、安全帽有哪六种基本性能?

答:(1)抗冲击性能;(2)耐穿透性能;(3)耐低温性能;(4)耐燃烧性能;(5)电绝缘性能;(6)侧向钢性。 59、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

答:一旦发生火灾,一方面要组织人采用正确的灭火方法和选用适当的灭火工具积极扑救;在密闭的房间内起火,未准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时,不要打开门窗,防止空气流通,扩大火势。另一方面赶快打电话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沉着、冷静,讲清楚着火单位、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着的是什么东西、火势怎样、报警人姓名及使用电话号码。报警完后派人去街道路口迎候消防车,以便使消防人员及时到达着火地点。

60、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答:依照《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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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1)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即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到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述部门,再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上报事故要及时,只有及时上报,才能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要如实报告、全部上报,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6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违法行为要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答:(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章操作的犯罪及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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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6、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负有什么责任?

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和定期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工作,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岗位。 6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6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围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不得听之任之,而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都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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