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范围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术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队、班、组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人身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7

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分管队、班、组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副矿长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副矿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矿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 2 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8

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经营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经营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19

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总工程师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灾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