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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论释

傅智文 王淇

摘要:本文从法理学、民法学基本原则的分析入手,结合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其他重大基本理论,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以及经济法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作用。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得出,基本原则应从法律制度、行为和后果三大范畴进行归纳提炼。提出三大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国家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并对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勾勒了经济法的体系和行为理论以及法律后果和责任理论。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 :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

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 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 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

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 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 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 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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