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景观河道养护技术规程(报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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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载、墙前加撑桩、压重等方法处理。

5.4.8实施大修工程、加固工程或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前,养护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方案报城镇景观河道管理部门,城镇景观河道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技术论证并落实相应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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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体养护

6.1 一般规定

6.1.1水体养护应通过控制污染、水质检测、生物培育等方式,改善水生态系统,建立生态河道。

6.1.2养护单位应熟悉各雨水排放口的位置、排水来源方向和收水范围等情况,对出现排水质量问题能快速进行评估。

6.1.3发现污水排入城镇景观河道,应记录在案,并报城镇景观河道管理部门。

6.1.4养护单位应根据水质状况配换水,以改善河道水质。

6.1.5有条件的地区宜培育水生植物、水生鱼类及有益微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6.2水体保洁

6.2.1 养护人员进行保洁前必须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及其他防护用品,并准备好作业器具。

6.2.2水体巡查应按河道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必须每日巡查一次,Ⅱ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宜每3日巡查一次。经常性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6.2.3拦截设施上的污物、水葫芦等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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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拦截设施应经常进行养护、维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拦截设施松动、变形、缺档或断裂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2.5河面保洁应从上游往下游打捞,特别是在有明显配水流速的河道。

6.2.6河面保洁垃圾应当日清除外运,汛期保洁应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

6.2.7河面应保持基本清洁,Ⅰ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每5000m2水面内漂浮物控制在1m2以下。Ⅱ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每5000m2水面内漂浮物控制在2m2以下。

6.2.8作业船只应选用无油污染、噪音低、环保性船只,船舶设施完好。

6.3 水体检测

6.3.1城镇景观河道养护单位应对养护区域内每一条河道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为水质污染综合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水质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五项。检测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其中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应各检测1-2次。

6.3.2水质检测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6.3.3水样应根据河流的具体情况,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 6.3.4水样布点尚应结合以下情况:

1有废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区、工业区的上游和下游; 2湖泊、水库、河口的主要出口和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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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流干流、河口、湖泊和水库的代表性位置;

4主要用水地区,如公用给水的取水口、商业性娱乐水域等; 5主要支流汇入干流、河口或沿海水域的汇合口。

6.3.5采样点的位置确定后应设置标志物。每次采样要严格以标志物为准,使采集的样品取自同一位置上,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6.3.6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有关规定执行。

6.3.7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城镇景观河道可设置水污染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6.4水体评价

6.4.1城镇景观河道应做到水清、面洁、水流畅通、无异味、无漂浮物、无障碍物。

6.4.2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2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中的Ⅲ类标准,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3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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