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景观河道养护技术规程(报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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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养护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

3.0.2城镇景观河道养护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卫生和高效,严禁污染环境,应尽量避免对交通、防汛及公众出行的影响。

3.0.3 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4根据各类河道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城镇景观河道养护等级宜分为Ⅰ等、Ⅱ等。养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为主城市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和旅游观光区域内的河道。

2Ⅱ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为Ⅰ等养护之外的其它河道。 3.0.5Ⅰ等养护的城镇景观河道,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巡检。 3.0.6城镇景观河道的养护工程应分为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3.0.7城镇景观河道的养护应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养护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3.0.8 城镇景观河道的防汛、防台风、排洪、照明等设施,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必须满足现场安全要求。

3.0.9城镇景观河道养护范围内的陆地区域应保持清洁,无堆物、堆料,无废弃物(垃圾)、吊挂物,无枯枝和杂草。

3.0.10城镇景观河道养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广告牌、指示牌、宣传画廊、废物箱、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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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应无明显污迹、积尘。

3.0.11防汛通道清扫作业应在当日完成,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保持整洁。

3.0.12城镇景观河道养护范围内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古建筑物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3.0.13检查和检测的数据应能随时掌握城镇景观河道各项技术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有条件的城市宜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设点测控,并应自动进行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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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床养护

4.1 日常检查

4.1.1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后,养护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各一次。对冲刷河段,每次洪涝后应重点检查。 4.1.2河床检查的重点部位应包括:河道凹岸、束水河段和坝(闸)下河段等河床有无冲刷,河床淤积,排水管口淤积,河床有无障碍物和废弃物。

4.1.3检查前,可将水位降至最低。

4.2河床断面监测

4.2.1每年枯水期应进行特设断面测量,以测定河床冲淤程度。 4.2.2断面监测数据应能反映河床冲刷、淤积变化等情况,为河床养护提供依据。

4.3河床疏浚

4.3.1养护单位应根据各城镇景观河道的水位标准及河道的水深、地形、水文、气象、地质、泥土外运、施工等条件,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

4.3.2下列情况的河床淤积应进行疏浚:

1淤积影响到河道行洪排涝功能或排水管管口排水的河段; 2淤积的平均厚度大于设计标高50cm的河段。

4.3.3河床冲刷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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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易冲刷河床或特殊河段检查时发现冲刷坑,必须对其进行铺砌或抛石护底处理。

4.3.5人工铺底或抛石的河床,应疏挖至河床护底顶部标高。 4.3.6疏浚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满足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疏浚物处理和作业安全的要求; 2 对新沉积的颗粒较细、泥层厚度较薄、强度较低的土质,应充分利用水流条件,使用成本较低的简易疏浚设备。

4.3.7疏浚工作应保证堤防护岸安全,防止塌岸,对河道内的砂砾粗化保护层应予以保护,防止因保护层的破坏导致堤防护岸基脚淘空。 4.3.8疏浚物的弃置处理应力求运送距离短,有利于发挥疏浚设备能力,并充分考虑疏浚物的综合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3.9 疏浚物的运输和处理方案应得到规划、城建、城管、环保和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4.3.10应定期清理排水出口,防止淤积物堵塞。 4.3.11应及时清除河床内的阻水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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