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10)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企业投资价格相同。

第十六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跟进投资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省级以上发改委或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的备案通知; (七)拟投资的园区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九)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还应同时提交种子基金认定书。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只能跟进投资一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风险补贴

第十八条 风险补贴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的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贴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投资纪录; (六)省级以上发改委或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通知; (七)已投资的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九)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

(十)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还应同时提交种子基金认定书。

第二十条 风险补贴申请应在清算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或跟进投资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退出,并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人:

(一)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可在退出时将形成的收益的50%让渡给引导基金参股时创投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

(二)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自引导基金跟投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在3-5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申请跟投的创投企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三)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且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该创投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

4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超过4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的收益的50%让渡给种子基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创投企业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经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先行退出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参股的创投企业或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应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创投企业和被跟进投资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投企业和被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投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末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局(金融办)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管理办法》(苏园管〔2009〕10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管理办法》(苏园管〔2009〕11号)同时废止,已按两办法约定执行方式的投资项目,也可按原约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