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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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反映在当期损益。冲减盘盈数据。 盘亏处理:

1. 调整煤耗。如果判断是煤耗原因形成亏煤,应及时调高煤耗。 2. 调整燃料成本。将亏煤数量,分摊核减各矿库存数量,相应核减各矿库存金额,因为核减的金额一般按前期某一时点的单价计算而来,一般单价较低,所以处理亏煤后往往是库存数量减少,影响单价升高,是影响后期的标煤单价升高的因素。核减盘亏数据。在燃料报表上反映消耗,以保持燃料结存数据平衡。

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制度规定:

经盘点核对后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煤场或油库盘盈的燃料,属于当年的应调整煤耗,并在本月的燃料分配表中予以反映,直接增加燃料库存和冲减当月的燃料成本,借记“燃料-在库”账户,贷记“生产成本”账户;属于以前年度的,借记“燃料-在库”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账户,并不再调整煤耗。 2. 燃料贮存损失,属于定额内的(月度损耗不超过日平均存煤量的 0.5%),可以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电力(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科目。超过定额的损耗,必须查明原因:属于煤耗计算误差,应调整煤耗,借记“生产成本-电力(燃料)”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科目;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科目,批准

后,再按审批意见处理。 3. 燃油不计算定额存损。

具体账务处理为:

(1)出现盈煤的,电厂应查明原因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增加燃料库存,冲减当月“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材料亏损”;

(2)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材料亏损”; (3)确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储存损失,电厂应履行财产损失报批程序,批准后,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等款项,将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处理。

二十、 厂内费管理 1.厂内费的项目

厂内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

(1)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服务费:按上年度耗煤量×0.8 元/吨核算。 (2)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3)铁路专用线费用:对自有产权的铁路专用线,按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年度运营和维护合同费用列支;但设备、设施新建、技改和大修费用不能列

支。对租用其他单位铁路专用线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费用列支。 (4)机车维修费。

(5)取送车费:企业没有自备机车,由铁路机车负责在接轨站和厂内区间进行取送车作业的,按铁道部规定的费率列支(取费标准:专用线往返长度×9元/车·公里)。

(6)车辆维检费:仅对经过翻车机翻车作业后的车辆收取,按铁道部和企业所在铁路局规定的费率收取。 批注 [H19]: 北京铁路局费率:48 元/ 车,太原铁路局费率:40 元/车

(7)货车延时使用费、车门捆绑加固费用、检车材料费、车辆损坏赔偿费、车辆起扶费。

(8)临时煤场租赁费。

(9)卸车费:对火车来煤,指正常卸车设备故障时,采取临时卸车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正常卸车时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运行费用不得列入燃料成本。对汽车来煤, 指必须由人工卸车、清理所发生的费用。批注 [H20]: 卸车费费率不得高于铁路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火车煤卸车费不高于4.3元/吨,汽车煤卸车费根据合同约定。

(10)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11)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12)二次搬倒费:指厂外卸车搬倒进厂、临时卸车线或人工线卸车后搬倒到煤场、煤场间搬倒等所发生的费用。各单位应做好卸车设备的维护和来煤均衡工作,减少来煤外卸和厂内人工卸车量,控制二次搬倒费用。

(13)翻车机、轨道衡、汽车衡、采制化设备检定费:按物价部门批复的费用标准执行。

(14)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5)各企业因自身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其他需要列入燃料成本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计入燃料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 (2)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厂内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

(3)燃料系统人员薪酬不得列支燃料成本;禁止以合同费用等变通方式从燃料成本中列支其他人员的薪酬。

(4)以火车、汽车卸车为分界,分界之前工作环节中的劳务用工经核定工作量,可以以合同费用方式列支燃料费,分界之后的输煤运行等环节中的用工费用不得列支燃料成本。

(5)燃料系统(含驻路、驻矿)人员的差旅费从企业的差旅费中列支,办公费用从企业的办公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