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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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商户信息资料; (二) 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

(三) 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相关受理要求; (四) 受理终端的使用及管理要求; (五) 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六) 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七) 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臵等要求;

(八) 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九) 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应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向特约商户开放收单业务类型。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普通消费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臵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臵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类别码。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 (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要求; (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

(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 (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服务品质要求。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臵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

(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 (三)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

(四)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

(五)收单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受理终端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

(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收单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商户资质审核和资料录入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

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检验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