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苏州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考核复习题含部分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2015年5月苏州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考核复习题含部分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7.小王在一家饭店打工,被老板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请问小王应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按时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 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 位的违法行为; 2)劳动者也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8、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但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对此,黄某表示不能接受。那么企业应按多少工资标准为黄某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为什么?

答:应该按照2000元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黄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资的支付标准,就应该

按照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以基础工资计算加班费用是不符合工资的计算标准的。

9.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应找哪一级劳动部门投诉?

10.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有哪些?

答:(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11.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12.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员工属于工伤?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视同工伤?

答: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3.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公司将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

答: (1)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份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该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并无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按照劳动部之前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只需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应当包括加班工资,为3500+1500=5000元。 公司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5000=10000元

14.结合周边企业的发展状况分析人力资源规划的目的。

① 减少由于人员方面的原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及时调整人力资源的不平衡状况,提高企业人力 资源的利用率

② 为员工经行自我设计、决定自我发展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良 好的工作成效,实现企业整体目标

③ 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结构做详细的分析,找出影响人力资源有效运用的瓶颈,使人力资源效能充 分发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④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组织与管理工作 ⑤ 协调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

15.简述应该如何避免工作绩效考评标准不明确的误差。 答:1)修改考评内容。

2)避免让不同的考评人对相同职务的员工进行考评。 3)避免对不同职务的员工考评结果进行比较。

16.劳动者李先生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李先生没有提出

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不与单位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李先生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请问:(l)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李先生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金?

答:1、根据劳动法约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案例中李先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中规定,双方在试用期内均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因个人原因只提前三天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如是李先生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则不予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规处理

17.某公司职工张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先在本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

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而在争议发生后1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被通知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后,未按时提交答辩书,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1)张某是否必须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开庭审理?为什么?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答: (1)张某不必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这是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这是因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

(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开庭审理。这是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不可以受理。这是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18.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4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证书的办公人员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9.哪些情形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答:(1)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改变性质、法人名称变更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 (2)经上级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指令调动工作的; (3)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决定改变用工方式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联系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在再该用人单位单位联系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21.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以小时为计薪酬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 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约定

2.从事非全日制用着可以与一家或一家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时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像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人的小时计薪酬不得低于当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 6.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