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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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5月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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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0日,我本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单位查见“活能助颜套组”的化妆品(规格:××,批号:××),但你单位无法提供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经调查, 上述“活能助颜套组”化妆品销售价格为每套1200元整,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你单位共购进了3套,销售了2套,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整。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记录、产品照片等书证、物证。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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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考虑到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社会危险性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你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整; 3.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48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7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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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3月1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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