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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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要求甲方退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等相应款项。 10.7 乙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 一般原则

甲方与乙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其他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催告费、诉讼或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等。 11.2 甲方违约

11.2.1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1)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给其

他第三人,或就受核准应收账款进行权利放弃、赠予、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分的;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业

务手续费的;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3条的约定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将相

关款项支付给乙方的;

(4)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5.3条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再保理预付款的; (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履行应收账款反转让的相关退还

义务的;

(6)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

述、保证或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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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出现上述第11.2.1条的违约情形时,除甲方应退还乙方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外,就甲方未按时支付的金额(如有),按照每逾期一天向乙方加付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乙方可以同时催告甲方限期改正,乙方催告后甲方仍不纠正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照本合同第6.1条的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乙方亦可以自己为原告,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以甲方和原债务人为共同或单独的被告或被申请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的清偿义务,同时或备位要求甲方履行对应收账款的反转让义务。

11.2.3根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对乙方负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按照因追偿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告费、诉讼或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滞纳金、再保理业务手续费、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顺序冲抵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1.3 乙方违约

11.3.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履行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加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1.3.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文件(包括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应为书面形式,且应发送到经甲方和乙方另行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原债务人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由甲方提供,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书面联络均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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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另一方,(原债务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被通知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因怠于履行该联系方式变更的通知义务导致通知或邮寄的文件等迟延到达或者未到达的,应视为已于第12.3条规定的时间到达。

12.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文件(包括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时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收到对方机器的确认讯号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送达,在到达对方收取邮件的服务器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除第十五条外)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4.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必须经甲方及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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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如本合同生效后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方、乙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并在最大限度尊重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尽快修改有关条款。如本合同各当事人无法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条款修改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14.4 乙方就且仅就其按照本合同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5.4条收取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再保理业务手续费向付款人开具合格的营业税发票。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负增加,乙方有权按照税负增加的数额向甲方相应增加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或再保理业务手续费。 14.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4.6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效力。 14.7 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十五条 保密

本合同各当事方应对另一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提供方当事人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等手续时需要披露的;

(4)向双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律师、会计师等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5)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或授权进行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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