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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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再保理预付款的支付

3.2.1 以甲方遵守本合同第2.3.3条、第2.3.4条义务为前提,乙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规定之日或双方另行约定之日,将再保理预付款支付至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通知乙方的甲方银行账户(以下称“甲方指定账户”)。 3.3 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支付

3.3.1 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含当日),若原债务人将受核准应收账款足额汇入再保理专用账户并到账的,乙方应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的下1个工作日,承担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已支付再保理预付款的,应指扣除再保理预付款后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余额)的责任。

3.3.2 若原债务人未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含当日)将受核准应收账款足额汇入再保理专用账户并到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1条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反转让给甲方,并不再承担向甲方支付相应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责任。

3.4 再保理预付款利息与利率

3.4.1再保理预付款的利息自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出再保理预付款之日(含当日)起算,计算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为止;

3.4.2再保理预付款利率为年利率,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所载利率为准。另外,计息天数按照一年360天计算。

3.4.3、再保理预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打√选择): □在乙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每季度支付一次,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每月支付一次(当月____日),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 3.5 再保理业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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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再保理业务手续费)。再保理业务手续费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所载金额为准,甲方应在收到再保理与付款前,向乙方支付再保理业务手续费。

第四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回收

4.1 再保理专用账户

4.1.1乙方开立如下再保理专用账户,双方确认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甲方应向该再保理专用账户支付清偿款项。

账 号 : 开户名称: 开户行 :

4.1.2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清偿款项以汇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指定账户之外的其他方式支付,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债务人将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任何清偿款项汇入其他账户和/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向甲方或债务人发送该等账户或支付方式变更的书面通知。 4.2 受核准应收账款催收

乙方有权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甲方应协助督促原债务人及时清偿。 4.3 间接付款

对于甲方已转让给乙方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原则上应由乙方根据再保理合同直接向原债务人收取清偿款项,如果甲方在任何时候直接收到原债务人、原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用于清偿该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任何款项,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将该笔款项并连同其自入账之日起的孳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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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至再保理专用账户,前述款项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前到账。此时,前述款项应视为原债务人对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清偿,因此产生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4.4 宽限期

4.4.1 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前,甲方可以发送《宽限期申请书》(详见附件六)或其他乙方认可的形式向乙方书面申请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免除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1条履行受让反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义务。乙方收到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自主判断决定是否给予宽限期以及确定宽限期限、宽限金额等事项,并向甲方出具《宽限期确认书》(详见附件七)。

4.4.2若甲方未按约申请宽限期或虽申请但乙方不予接受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6条将相应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反转让给甲方。

4.4.3 宽限期间产生的再保理预付款利息按照本合同第3.2.2条的规定予以结算。

第五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调整

5.1 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通知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认可,甲方和原债务人不得调整《基础交易合同》、甲方和原债权人不得调整保理合同。由于原债权人主动给予折扣、修正错误等乙方认可的原因,经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协商一致而对受核准应收账款做任何形式的扣减时,甲方须立即按下述第5.2条规定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扣减相应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如因对账错误等原因导致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不准确,由甲方和乙方按实际情况确认应收账款金额。 5.2 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提交材料

受核准应收账款发生调整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2.2.2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交调整后的材料。乙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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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三),调整后的应收账款转让于乙方发出《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之日(如进行了修正的,以发出最终的修正版本之日为准)生效。 5.3 再保理预付款退回

5.3.1 根据本条规定受核准应收账款发生调整的情况下,若甲方已对此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融资、且乙方已支付再保理预付款,甲乙双方除遵照上述第5.2条规定外,甲方还应向乙方退回相应的再保理预付款,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退回的再保理预付款=所扣减的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再保理预付款比例;

5.3.2甲方应退回的再保理预付款应支付至再保理专用账户,并在《应收账款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前到账。 5.4 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利息的计算

在发生本合同第5.3条退回再保理预付款的情况下,乙方须重新计算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并在甲方和乙方按照本合同第3.3条的规定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时一并结算。

甲方多付的利息=(调整前的再保理预付款金额-调整后的再保理预付款金额)×(再保理预付款利率(年)/360天)×受核准应收账款调整日当日(含当日)起至再保理预付款止息日(不含当日)为止的天数。

第六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6.1 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的条件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详见附件四),将相应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反转让给甲方:

6.1.1 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未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含当日)全额收到原债务人清偿的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未清偿部分可反转让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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