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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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为单笔循环额度,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该额度的限额及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向乙方循环申请再保理。

2.1.3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对核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额度单方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在作出变更额度的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调整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生效。 2.2 甲方应提交的材料

2.2.1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 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甲方相互之间的历史

交易文件;

(2) 提供甲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

(3) 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证件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

(4) 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甲方提交的资料,若是复印件的必须

加盖公章。

2.2.2 鉴于甲方拟将其从原债权人处受让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及原债权人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再保理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 按照乙方指定形式填写,并加盖了甲方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书》(详见附件一);

(2) 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保理合同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材料、《基础交易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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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单据、交易授权批准文件(如有)、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

(3) 经甲方和原债务人确认并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书》记载的拟转让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套发票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原债务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以及原债务人对全套发票及应收账款金额证明文件予以认可的书面文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原债务人的询证函回函、欠款确认声明等);

(4) 发货单、货运证明、质检证明、验收单等单据或其他能够证明《基

础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证明文件;

(5) 甲方将与原债权人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的凭证;

(6) 甲方向原债权人发放保理预付款的凭证(如有);

(7) 乙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甲方提交的资料,若是复印件的必须

加盖公章。

2.2.3 乙方对甲方申请的拟转让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确认是否受让该笔应收账款。 2.3 应收账款转让

2.3.1 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2.2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同意接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时,将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发送给甲方;乙方可以根据其独立判断,拒绝接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乙方拒绝甲方的转让申请时,应当在收齐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2.2条提供的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书面通知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做出。

2.3.2 乙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时,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生效,该笔应收账款即作为受核准应收账款,按照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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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约定的条件转让至乙方。

2.3.3 甲方收到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后,应立即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该转让通知是指甲方、乙方与原债权人采用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详见附件五)的形式或乙方事先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原债务人指明受核准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乙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3.2条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前十个工作日,甲方与原债权人负责促使原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章或以其他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回执等转让通知文件均应交乙方持有),完成应收账款转让同意义务。

2.3.4 乙方有权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及时办理与原债权人的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并提供登记凭证、以及与乙方签订相关登记合同或给予乙方相关授权等),登记费由乙方支付。

2.3.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应收账款不符合乙方的受让条件: (1)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未清偿金额合计超出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乙方有

权拒绝受让超出限额部分的应收账款;

(2) 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额度的有效期届满后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书》;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 (4) 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

(5) 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6) 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7) 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8) 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9) 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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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12) 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13) 原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或仲裁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拒绝支付的应收账

款;

(14) 甲方或原债权人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第2.3.3条、第2.3.4条规

定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或登记义务。

在出现上述应收账款不符合乙方受让条件的情形时,乙方可基于自主判断,决定拒绝接受甲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应将决定书面通知甲方。对被取消的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不再负有受让该应收账款和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反转让义务。 2.4全部权利转让

2.4.1 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时,原债权人及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权利、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以及原债权人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全部其他权利均同时一并转让给乙方。

2.4.2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原债权人在《基础交易合同》、订购单、对账单或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原债权人应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订购单、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三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再保理融资

3.1 再保理融资的申请

甲方在申请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同时申请再保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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