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 鲁安监发[2010]1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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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列表明确危险、有害因素分布情况,是否明确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产生的最大污水数量的预测是否准确。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是否明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包括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引用的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补充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落实情况。

2、是否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论证情况或理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1、是否详细列出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2、每个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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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情况。

3、是否具有建筑工程中防火分区、结构型式、耐火等级、泄压面积、抗震设防、通排风、疏散通道以及其它方面安全措施的设计内容。

(六)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对应急救援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消防队伍的依托或建设、救援器材及消防器材的配备、应急救援措施的介绍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七)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建议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其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

(八)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总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和分类投资的概算以及投资比例的计算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九)结论和建议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等五个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结论,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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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是否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十)附件

附图、附表和有关的分析情况和过程是否齐全、有效。附图是否符合深度要求,并有设计人员签字、签章。总平面布置图是否规范,是否有设计人员签字、坐标或相关尺寸、风玫瑰图或指北针、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内容。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是否明确建设项目与四周相邻单位、居住区或村庄、道路等的方位及距离。

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已明确废止的法规、文件、标准。

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填写是否正确,认可表是否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多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可续认可表),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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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按照《办法》、《意见》、《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3、对于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或到现场进行核查的方式。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另外,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还应审查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2、对于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但不需要通过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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