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取样员见证员考试复习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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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取样员见证员考试复习资料

第二章 检测委托 第十条(检测从业人员)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2、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3、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合同与备案)

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本市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件。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 检测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 条形码 (原材) 芯片(中间产品)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确认报告检测结果和报告真伪)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严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严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复检单位的资质要比之前检测单位的资质高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出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 (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二)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 (三)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沪建安质监【2013】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 完善施工现场建材取样复验工作

(一) 钢筋 1、 调直加工钢筋。

(1) 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包括:

1、施工单位自行加工;2、调直加工企业加工。(见证取样) (2) 施工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调直钢筋的,经调直的钢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3) 外场加工调直钢筋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产品悬挂《调值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对外购调直的钢筋使用前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 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

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二)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产品标识内容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证书》及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三) 钢管、扣件。

铸造扣件中的直角扣件质量小于1.1kg,旋转扣件质量小于1.15KG,对接扣件质量小于1.25KG,租赁(或产权)单位均应予以报废处理。

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脚手架钢管、扣件检测,除力学性检测之外,还应检测单个扣件的质量、扣件所使用T形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偏差。检测委托单上应明确钢管、扣件的用途。 (四) 面砖粘结剂、面砖勾缝剂和外墙腻子。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柔性面砖粘结剂应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柔性面砖勾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外墙柔性耐水腻子应进行柔(韧)性和粘结强度指标的检测。 (五)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

试块上应刻录1、制作日期 2、工程部位 3、设计强度 4、组号

试块应使用底面平滑且符合试模标准的模具制作,试样上不得人为的留下凹孔。 (六) 材料加倍复验。

对于标准规范中有加倍复验要求的工程材料如钢筋原材、钢筋焊接接头、钢筋机械接头、节能材料和防水材料等,按检测需求的三倍试样取样、收样。如首次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

的,由检测机构自动启动加倍复验程序。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TJ08-2042-2008

4.0.11 施工单位应设立取样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5.0.5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账 5.0.6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5.0.7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进行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测量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2、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 3、检定、校准或检测日期;

4、本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日期; 5、本期实际完成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日期; 6、脱期处理情况(如果有)。

10.1.4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办法,则按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10.1.5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随机的试样应选择有标识部分。

包括:1.本身带有标识的原材料2、制品有热轧带肋钢筋3、小型混凝土砌块4、烧结粘土砖5、管材

10.1.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监控的重点包括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按标准规定正确选用取样的测量设备、工具模具情况,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情况。 (混凝土、砂浆捣棒和试模、钢直尺、温度计、温湿度仪、稠度仪、坍落度筒、振动台)

10.1.7取样工作完成后,参与取样各方应按商定的方法进行封样并填写检测委托单,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当场签认,并注明是否封样。检测委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10.1.8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