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法律观人性论的基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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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君主大权在握的国家,才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并以此保证国家的发展。韩非对“势”这种强权的理解,深深体现了他人为兽性不可教化的观点。

一国有了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相应就需要君王拥有驾驭权臣的能力,也就是由申不害提出,韩非加以发展的“术”。《韩非子?法定》中记述:“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这里所说的“术”,指国君进行统治的权术,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术者,藏于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不同于法,是不能公开的,暗藏于君主心中,独自运用的统治术。君主掌握这种统治术之后,就可使“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巩固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这也是“法”能够实施所不可或缺的保证。这也是中国自古“厚黑”的一种很好的体现。

四、性恶论的现实意义

在探讨性恶论的现实意义之前,应先对人性论进行一定的论证。 人性善还是恶?作为法家代表韩非之后两千多年的后人,这个问题还一直困扰着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什么是人性,另一个问题或者说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什么是善,或者什么是恶,甚至还存在能不能单纯的用二元标准来描述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问题。

首先说人性。一般来说,人性是指人类的共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性是普遍的不变的,变化的是人性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关于人性论的研究,就是在人性表象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将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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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的共性揭示出来而所做的探索。

另一个方面,关于善恶划分的问题就不是十分的清晰。在哲学关于善的研究中,曾经得到过一个重要的结论,即认为“善”是简单的,是不可定义的。这个结论首先是由英国哲学家穆尔在他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明确的提出来。但是在30年后,他又对此表示了怀疑,认为善是可以定义的。

在给善的定义中,有人认为善是“在最广时间范围内被证明对最大多数人有利的行为被称为是善的”,也有人认为善是“符合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甚至有人说“善既是快乐”。但从大量实例中表明,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民族甚至是不同的个体之间,善恶的标准一直在变化。例如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眼中将猪视为肮脏的代表,但在其他民族却无此习俗。甚至就在穆斯林当中,遵守的教义也有所区别。虽然善的定义并不容易确定,也很有可能不会有绝对的定义,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环境中,人们的心中还是能够自发的产生或者认同已有的约定俗成的善的标准。至于说非善即恶,非恶即善的二元论是否完全正确,应该也不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既然人们能够在意识中存在一定善恶的标准,那么根据这个标准来衡量,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呢?如同什么是善恶一般,这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但历史上的大家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就是到了当今社会,众多的学者也不断地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甚至生物学等角度找到许多证据来支持他们关于人心善恶问题的判断。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韩非认为人是恶的。他在《五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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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提出:“(当今之世)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可以看出,韩非是从物质数量和人口数量对比关系的角度出发,以唯物主义的观点推导出人性恶的结论。以这种观点而论,人生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生命的延续,人的一生实质上是生命延续的过程,这种过程的维持是靠不断的物质生产所实现的。在有足以支撑生命延续的物质基础之上,人的其他需求才能得以发展,这其中当然包含精神需求。但是作为客观的可支配的物质条件却受另一种客观条件——人生产能力的限制,于是物质的供不应求直接造成了人恶的产生。人为了生存的“逐利性”才是性恶的真正所在,这种“逐利性”也是所有生物的共性。这正与经济学基本假设的资源稀缺性、经济人、稳定偏好相一致。看来其实人性无所谓善恶,只是为了生存和延续,才会使生物的这种“逐利性”外化为善或者恶。由于赖以生存的资源的紧张,在韩非的时代,人们表现出了你争我夺的恶性。也正因为此,才产生了法家的治国方略。

性恶论似乎不好听,但却揭示了人性的重要特点。一般我们总是提倡“舍己为人”的品质,但细想一下如果社会中全部都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人,将人性中的“逐利性”全部抹灭掉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我国文学家李汝珍的小说《镜花缘》中“君子国”的故事就是很好的例子。君子国中的一名差役和一名商人互相让利。差役要出高价钱买商人的货物,而商人却坚持让差役以低价买走货物。结果是两人都无法说服对方,买卖无法做成,双方不欢而散。如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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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社会真像小说中描述的那样,我们必将一事无成。因为以“逐利性”为基础的人,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只有在双方利益发生对立的情况下,才能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利益关系才能稳定。反之,双方利益的指向相向,这种情况不会产生利益的平衡点,双方的关系不可能和谐。我们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而取得平衡的产物,只有在“逐利性”实实在在存在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存在。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所说:“人是自利的生物实在是人类社会的大幸。由此,人类才有了最终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如果人是利他的,则任何理想都不可能建立起来。”

在经济的观点上“性恶论”有它存在的价值,在民主政治的角度中,“性恶论”也有它的必要性。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社会利益相互对立,才要求社会契约的订立。以此建立的民主宪政制度的目的是建立预防和制约的机制,从而平衡社会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由性恶论而来的制恶观念,是民主制度设计的一个初衷。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性恶论,或者说人性中本来就没有那些邪恶,也就不需要设计一整套的民主制约规则了。同样的,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创制的意图也包含因人性的恶而需进行有效的制约。因为作为人的善行所带来的客观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不需要加以预防和制约。法律的作用重在对人的“逐利性”所产生的利益博弈进行预测、指引、教育和强制等干预。所以人的本性所需直接导致了社会规则的出现,法也不为外乎。

我国现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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