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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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监字〔2014〕26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

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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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

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以下简称结构实体检验)是指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规范、标准和本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结构工程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第三条 本站所监督工程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质量管理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结构实体检验的施工自检方案或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五条 结构实体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先对检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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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构件或部位的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选择的构件或部位应有代表性,兼顾同一楼层的两端和中间部分,检验应包含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构件或部位。

第六条 为核实结构实体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施工单位同项目的自检数据;优质结构专项检测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监理单位同项目的平行检验数据;监督抽检时,应有不少于一个构件或部位在监理平行检验同项目的构件或部位中抽取。

第七条 结构实体检验应及时进行,检验的结果同步记录在相应表格中(见附件),检验记录应汇总进《单位(子单位)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和《建筑工程质量平行检验资料》中。

第八条 结构实体检验的每个构件或部位均应留有痕迹,痕迹反映检验的位置,痕迹应全数留置,检验数据可标注在痕迹附近。

第九条 结构实体检验的标识,至少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的同一构件或部位时留置,标识应反映检验的人员、项目、检测数据、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十条 质监站在监督过程中,应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结构实体检验的实施情况,片区工程经监督科室抽查、抽测,其结果与施工、监理单位数据连续三次相符率达到90%及以上的,该片区每个单位工程后续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可隔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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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或存在检验工作弄虚作假等问题,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处理。

第十二条 结构实体检验工作未完成,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处理的工程,不得组织结构工程分部验收。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不予评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项目、数 量、仪器及用表规定

2.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方法、痕 迹、标识要求

3.结构实体检验标识(样式)

4.实体检验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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