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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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办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办理部门:行政服务科。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书面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报告;3、项目平面布置图;4、有关依据性文件(所有材料报靖江3份、报泰州6份、报省9份、报国家12份)

第三章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

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 二、调查取证

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

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 三、责令改正、撤案

1、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的,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告知

(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

(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当场处罚

(1)制作、宣读《当场处罚认定书》;

(2)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制作、报批《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

(1)依《调查终结报告》量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被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维持或变更原作出的处罚意见; (4)对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法经营性的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或个人2万元以上,对经营性的罚款5万元以上)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法制机构。 3、处理决定的送达

(1)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4)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 六、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或法律法规可以当场(直接)收缴的,当场(直接)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在二日内缴指定银行。异地执行的应在返回行政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缴指定银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在时效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结案

1、制作报批《结案(备案)报告表》; 2、整理案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协调制度

市水利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投影实施过程 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四)指导、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法制学习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员培训制度。局每年要组织全局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法律学习日制度。各执法站室和下属单位要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时间由站室安排。

(三)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全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有水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备案审查制度

市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局备案。市局如发现其与效力、等级高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建议。 (二)清理制度

我局每三年对本局起草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本局制定的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