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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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

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