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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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23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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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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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

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 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5.6.2 本标准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 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 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 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 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5.7 其他要求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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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7.1A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 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 的措施。

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 生火花的地面。

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 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 措施。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 规定指标的设施。

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 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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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 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 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3;

2. 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 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 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 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 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3.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4A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区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 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2.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3; 采用易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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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3;

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5.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

2.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且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 数不应多于12个;

3.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且小于1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 于16个;

4. 单罐容积

类别 甲B、乙类 丙A类 丙B类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3 3 6.2.8 表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1000m ≤1000m 0.75D 0.6D 0.4D 0.8m 0.4D 2m 5m 小于1000m3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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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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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

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 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 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 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每个储罐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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