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第2册(2017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第2册(2017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9.1 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 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 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 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2.2-14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的规定,现就我县施工现场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包括: 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

2、高处作业吊篮、手板葫芦、钢丝绳、钢管、脚手架、扣件;

3、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箱及开关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二、采购、租赁和使用规定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同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生产,经销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交施工单位进行查验并留存建档,提供原件报监督站核实。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2、经销企业的代理证明文件; 3、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4、国家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6、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出厂合格证;

9、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产品样本;

10、城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测报告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管,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取样送检制度

禁止施工企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淘汰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照“五方见证取样”制度进行取样和送检,对于在我县首次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应通知各安全监督人员参与见证取样。

四、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结合“安全监督计划”制定的安全监督抽查控制点要求,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查出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建筑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将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施工现场。

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

1、建筑工程竣工后,监督站将依据各次监督记录对《建筑工程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复核。并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制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2、安全防护用具经抽检不合格或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四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2.2-1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5、压力容器作业

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3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2.2-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