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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院长和书记主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享有职称职务评聘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进行教育和培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予以处分。学校可对教职工进行工作实绩考核。教职工对所受奖惩有异议,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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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对符合国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建立辅导员队伍,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学生有条件休学创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校推荐就业岗位可依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五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生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予以惩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申诉规定条例对其所受惩处进行申辩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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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及其它群众团体均按各自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活动,学校支持他们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分别成立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对师生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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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支出占学费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可以在学费总收入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学校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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