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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发挥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健全教学、科研机构、行政机构及学生年级、专业党的组织,强化学校党员教育管理;

(三)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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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三)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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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各开展学位工作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等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研究所、实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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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负责本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的院长(主任)是所在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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