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2002]156号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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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促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督促各安全监管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现将《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反馈给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滁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管理程序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滁州市建管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报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各类施工安全检查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本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从业人员资格复审的重要依据。

市城乡建设委员施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章 安全监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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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或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各县、市、区、乡镇实行层级监督管理。

每一季度进行一次层级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为: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情况;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每半年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评价,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主体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清单(表JD-1)、各类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等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安全监管人员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安全监管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臵按附件1的内容,设臵“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

第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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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一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的情况。实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打卡考勤制度,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检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的审批及专家论证程序的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度24米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及悬挑式等特殊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模板支撑体系,特别是高大模板工程。

四、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

五、“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六、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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