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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2.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中心城区包括清洋街道、福新街道与福莱山街道,中心城区用地发展方向以向西发展为主。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改造提升环境、强化商业服务功能,发展建设现代制造业,打造滨海旅游休闲带。张格庄镇、回里镇,以目前的镇驻地为依托,对其附近农村地区的经济和文化起到辐射作用。

福山区西南部张格庄镇以发展品牌农业(大樱桃、地堰香椿)、建筑材料为主,果蔬加工、休闲旅游等为辅的现代农业小城镇。

回里镇以电子产品、服装加工等为主导、机械制造、木材加工、石材及其加工、物流和果蔬加工齐头并进具有比较实力和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小城镇。镇北部集中布置产业用地,南部以居住为主。

古现街道以汽车工业、电子信息产业、IT产业、综合工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同时发展磁山国家地质公园、葡萄酒工业旅游等旅游产业。

八角街道致力于发展船舶修造、医药及生物工程、电子信息、保税库、临港物流等行业,同时结合东岛咀滨海岸线打造八角滨海旅游休闲带。

大季家街道以发展港口工程、精细化工、食品工业、机械冶炼、临港物流等行业为主导,同时扶持海洋水产品养殖及精深加工行业。 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根据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地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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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条件、自然生态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按照“区镇同步、逐级管理、规模统筹、空间管制”的原则,优化城乡建设空间结构,持续增强中心城区活力,划定区域的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为15544.17公顷,占福山区辖区总面积的21.87%。

为加强产业发展空间的用地管理,促进区域产业集聚发展,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产业集聚区,科学确定工业未来发展所需空间规模和布局。产业集聚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立项,也不得进入工业园区,并进一步明确各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分类引导已有产业逐步向产业集聚区内集中靠拢,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产业集聚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工业项目。

四、新增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

福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充分与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对调整完善中新增建设用地进行了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核查。经查询现有地质资料和进行实地调查,与相关部门进行衔接,本次调整完善后新增建设用地内无探矿权设置,无采矿权设置,无查明的矿产地,不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土地用途分区

根据福山区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的一致性、土地用途的趋向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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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功能的导向性,按规划主导用途划定八类土地用途区,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林业及其他用地区。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永久保护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模为5841.74公顷,占辖区总面积的8.22%。

区内鼓励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永久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鼓励整理、复垦、开发或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坟、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土地面积23851.55公顷,占辖区土地总面积的33.56%。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林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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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开发或调整为耕地、园地及林地;不得破坏、污染区内土地;原则上禁止城镇新增建设用地。 3.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与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土地总面积为16380.38公顷,占辖区土地总面积的23.05%。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包括附属于城镇的各类开发区用地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镇域规划及开发区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区内城镇村建设用地应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 4.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为不宜在城乡居民点内配置,对气候、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公用设施、工矿等及工发展而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土地总面积为188.48公顷,占辖区土地总面积的0.27%,是规划期内工业发展的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大季家街道。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区内独立建设用地应不突破规划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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