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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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

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

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并有合格的记录。

第十一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